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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标必须用书面形式列明。许多人都认为没有必要将目标写出来。他们常说他们已将目标记在脑中,而且只要他们时常想起它们,即使用文字写下来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差别。其实,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推论。以书面方式写下目标,将可能产生下面四种好处:①有助于目标内容的清晰;②正式地写下目标,表示个人在决心上的一种投资。这种投资愈多,则投资者对实现目标的承诺将愈大;③书面目标较不容易遗忘;④当目标种类较多时,以书面写下它们之后,比较容易协调它们之间的潜在矛盾。
(4)目标必须具体而且可以衡量。含糊笼统的目标极难作为行动的指南。例如某单位主管因感于该单位员工流动率过高,而立下决心予以避免。倘若他将目标定为“降低本单位的员工流动率”,则该目标肯定难以作为行动的指南,因为他没有具体指出流动率应降低多少。但若该目标被改为“在六个月内将员工流动率由65%减至25%”,则上述的缺点将不复存在。�
(5)目标必须具有期限。任何一种目标都必须指明完成的期限。原因有二:第一、若不指明目标的完成期限,则人们很容易采取拖延的态度,而使目标的实现遥遥无期。第二、确定目标的完成期限,有助于恰当的行动纲领的拟定。不过,在估计完成目标所需的期限时,管理者最好是按“至少”需要的时间作衡量的基础,这样才比较容易令管理者的估计切合实际。�
(6)目标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同时追求多种目标时,管理者必须事先化解存在于各个目标之间的冲突或矛盾,以免让管理者所获得的各种成果因相互抵销而徒劳无功。�
正如上面第(5)项原则所指出的那样,在确立某一目标时,管理者必须衡量实现该目标所需的总时间;其次,将这个总时间区分为若干细小的单位,以便令管理者在每一单位时间内只须照顾目标的一小部分。例如一个为期五年才能实现的长远目标,可以区分为五个“年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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