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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2)申请期限;
(3)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4)受理申请地点;
(5)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如何办理产权证(2)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有产权证才会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个人向开发商买房或从个人手里买的二手房,这个过程,只是完成了平等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去申请办理产权证,那么这样的房屋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只有经过国家房屋交易部门,完成法律的鉴证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产权证后,购房者才对所买房屋有了合法的所有权,才真正成为房屋的合法主人。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有了产权证后,不仅可以长期住下去,而且可以出租、转让、交换、赠与、继承和抵押,遇到建设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没有产权证,上述行为都属于不合法的,当个人房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依法受到国家保护。
如果购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取得产权证,其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尚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购房者将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即使签订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在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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