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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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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伸开双臂对温州的外来投资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对当地政府而言这是最大的吸引投资和贸易顺差的机会。外地资金在当地产生交易行为,税收自然在当地,房屋作为不动产,租金收益在当地,房屋经营产生的GDP和相关收益还在当地,政府又何乐而不为呢?……当地政府应为温州购房团发“英雄”奖章。

如果我们的政府要坚定不移地走市场经济之路,就应鼓励和支持今天的温州炒房团、明天的其他炒房团,或者任何的炒家。平心而论,温州人能用集体炒房让自己发财,并促进经济发展,不正是市场经济中的英雄吗?

【魔鬼派】

最尖刻的批判显然来自互联网上成百上千条的网虫评论,因为自由所以坦白。其核心观点显然是“哄抬房价论”:

温州人都干了些什么?全国行骗起家,现在又用骗来的钱哄抬房价!(2004年4月9日,焦点房地产论坛,56次点击)

温州人占了改革的便宜不知报恩,赚了钱就来盘剥内地同胞的血汗,无耻,想想你们的所作所为。(2004年4月3日,新浪网,87次点击)

政府应对破坏社会经济的行为有所为,否则有谁能买得起房,共同富裕和所谓的物质文明从何谈起,难道我们都成了温州人的佃户?(2004年4月6日,新华网,62次点击)

最重要的是,要警惕温州炒房团。要声讨鼓励温州炒房团的温州政府、温州市委的领导班子成员,要追究其责任!该负刑事责任的要移交司法,该撤职的要坚决撤职!不要姑息。(2004年4月11日,新浪网,102次点击)

如果说网络的声音来自民间,仅供参考的话,那么掌握高端话语权的社会责任分子、精英人物的重量级批判就不能不洗耳恭听,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了。这样一种充满了阴郁、调侃、愤懑色彩的报道和言论随处可见,而反响最大、最具爆炸性的当属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尹中立的《不能再对“炒房行为”听之任之》一文。

在这篇2004年3月18日最早刊发于《南方周末》,并先后被各地广泛转载、引用的文章中,尹中立博士一一列数了房地产炒作的“八宗罪”,并言之凿凿地对温州炒房团明确进行了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的缺席审判———

温州炒房团利用资金优势左右房地产价格牟取暴利,该行为和股票市场的庄家行为如出一辙,构成了操纵市场罪。《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们认为,应该用该条款约束类似温州炒房团的操纵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在温州“姓资姓社”长达20年的全国论战中,曾出现过一种奇怪的现象,远在千里之外的一些高官,一些名望足以让人景仰的学者,一生从没有踏上过温州的土地———或者仅仅是走马观花,也从来不屑于弯下腰耐心地倾听温州人四海创业的艰辛,他们却以不容置疑的无数条理由,毫不犹豫地将温州和温州人早早划入了“丑陋”与“罪恶”的行列。

让我们再来看看温州购房团的境遇。粗略翻阅google中“温州炒房”名下的11。6万条消息、特写、综述、评论,我们大体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70%以上为完全转载、转抄,有的甚至找不到来源和出处;20%以上以他人资料整合为主;至多不超过5%为基本靠一手素材的独家报道。炒房者大多无名无姓,基本事实往往转手炒卖,其转手的频率远远高于炒房。这就是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所能获知的有关温州购房团的全部资讯,其间,误差、错觉、臆断乃至谎言沉渣四起。

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从一开始,温州购房者为了安家置业也好,为了商业投资甚至是投机也罢,其行为无疑属于纯粹的经济人范围。这与几乎所有温州人20余年的创业史一脉相承:个人富裕,让自己以及自己的家人日子过得更好。温州人喜欢实话实说,他们从不讳言自己强烈的致富渴望,也从不以品格高尚者自居。然而,在温州炒房团风潮的前前后后,无论是热情讴歌的“天使派”,还是慷慨激昂的“魔鬼派”,我们看到了一波又一波在缺乏细致入微的事实真相基础上的概念化、情绪化、道德化甚至泛政治化的喧嚣。

“10万人1000亿元”之惑(1)

“他们究竟有多少人、多少钱?”这是有关温州炒房团最具诱惑力的第一大悬念,其结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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