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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肯定与褒扬,1940年1月1日,军事委员会西南进出口物资运输总经理处、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海外部共同为吴再春树立了一块纪念碑,其碑文如次:“烈士吴氏讳再春,年卅二岁,南洋马来亚华侨,星洲道南学校学生,好运动,尤长汽车驾驶之术。抗日军兴,华侨莫不同仇敌忾不避艰险纷纷回国服务。吴君志切救国义不后人,于廿八年三月抛别父母妻子毅然归来投效军事委员会西南运输处,任滇缅公路运输司机,驰驱瘴疠之乡,备受沐栉之苦,昕夕靡懈,不稍顾惜,未几疾发,仍抱病工作,七月十六日车至龙陵机件忽生障碍,护公物不忍舍去,竟守候以待救济车至,卒以内伏寒湿外感风侵,遂致身殉,其尽忠职守至死不辞以视前线将士杀身成仁者不遑多让,呜呼烈矣。”②
南侨机工回国史略(2)
有的机工则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便在战争中失踪了,如机工李禄泉,其兄弟李禄汉至今仍在苦苦搜寻他的下落。笔者应其家属请求,在档案中进行查找:从一份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四月廿九日填写的“吉兰丹华侨筹赈祖国难民委员会征募汽车驶、修技人员回国服务登记表”(编号为NO129)中,知道李禄泉当年仅有23岁,籍贯是福建石码,其父叫李寿,家住马来亚吉兰丹的高踏峇汝新巴杀胜隆,有两年的驾车经验;林允送先生做他的担保人,担保人住址是高踏峇汝“南昌公司”;其“资送机关”一栏签盖“马来亚吉兰丹华侨筹赈祖国难民委员会”椭圆公章(蓝色印台油),“回国日期”为廿八年五月十一日。其后还附有担保人签名的油印“介绍书”:“兹介绍李禄泉君回国服务,确能忠诚为国,倘回国后有不忠行动或不尽职处,愿同负责。此致吉兰丹华侨筹赈会存照。”担保人签名后有一“知见人”的签名,为马奇杰。这张表的上方还贴有一张李禄泉的照片。
一份1939年7月西南运输处的档案记载:“新加坡回国司机机工名单与编队核对表”中,李禄泉的名字出现在“以上(来自)星联四十六名”中,其“名单名”、“编队名”均填李禄泉。在同一卷档案的另一文件“运输人员训练所第五大队华侨大队第三十一队学生花名册”中,填有这样一些内容:“职别:第八班学生;姓名:李禄泉;到差日期:五月十五日;月支津贴:三十六元;备考:月饷三十元,伙食津贴六元,共合如上数。”
同年稍晚一些的一份“汽车运输队华侨义勇总队第十四大队四十一中队官佐学生兵夫花名册”中,填有“职别:第七班班长;姓名:李禄泉”的内容。
1941年2月28日,西南运输处禄丰货运站的一个人事调动训令,使我们得知李禄泉曾在这里工作。“军事委员会西南进出口物资总经理处畹町分处下关副处长办公处训令关字第502号。令禄丰站。据该站站务员李禄泉呈请,仍调回十四大队工作,业予照准,遗缺兹派第一大队第三中队队副曾薪传接充,月支薪国币八十元,直到差之日起支。除分令外,合行令仰知照,并将该员等离到止薪日期具报备查。此令。(该员等于三月十三日离到)中华民国卅年二月廿八日。兼副处长李晋侯。”从该令接替李禄泉的曾薪传的职务“中队队副”,可判知此时李的职务应与此相当,且能够在货站做站务员,可证明其勤勉有加,且得上峰重用。
接下来的一份档案证明李的职务果然已经是中队队副:1941年6月“汽车运输第十四大队参加抢运存管急要物资出力人员花名册”中记录着:“队别:第一七九中队;职别:分队副;备考:已领奖金国币叁拾元正。”10月,“汽车运输第十四大队职员具领三十年度证章清册”中的记录:“……第179中队分队副李禄泉(印)具领证章号483……大队长陆绍康、大队副章滐。中华民国三十年十月六日”其后还附有此具领证章(实为臂章)的实物,其正面印有“汽14B,中华民国三十年度佩用”。
1942年3月的“中缅运输总局员工薪饷津贴表”中,有如下内容:“机关名称:下关总站第十四大队一七九中队。中华民国31年3月份上半月。职别:驾驶兵;姓名:李禄泉;薪饷:30。00元;津贴:(1)生活补助费:50。00元;(2)米贴:25。00元;(3)特补费:7。50元;应支金额:107。50元;应扣金额:(1)所得税:0。10元;(2)党捐:0。10元;(3)党费:0。06元;(4)合计:0。26元;实支金额:107。24元;领款人签章:李禄泉(印)。”
1942年3月1日,李禄泉被调任腊戍中缅运输支局钞票专送队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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