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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哪儿也没有去过吗?”
“证人:哪儿也没去,一直同福地藤子在说话。”
当然,这并不直接对被告冈野有利或不利,即同冈野的犯罪行为无关,所以严
格说来,可能不适用于伪证罪的精神;但是却可以把这个作为转向佐山自身行为的
突破口。
然而,桑山认为这些都没有希望。上一次副检察长就驳回了自己的意见。副检
察长也是秉承检察长的意志,而且自己不负责此案,说话更没有份量。在负责侦查
事务的人员更换时,同案检察官亦可更换,那是在案件侦查不合格的时候。那时,
检察长有权不改变检察的方针,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官审理。
“事务移交权”在检察长手里。
对这种局面,樱田考虑了两条办法。
一是,由于佐山道夫明显在波多野雅子的“自杀”现场,波多野雅子不是自杀,
他杀嫌疑很大。因而,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波多野案,从那里查出位山道夫杀害枝村
幸子的真相。
但是,这也有难度。已经作‘咱杀”处理的警察署一定对重新侦查不感兴趣。
没有任何物证,只有当天佐山开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子的女人在青梅这一间接证
据,而且雅子的丈夫伍一郎也强调妻子是自杀。
“采用正面进攻的办法是不行的。”樱田说。他十分执着。“也许这样做不合
常规,指名说佐山有杀害枝村幸子的嫌疑,把材料发表出去,怎么样?”
“发表?”
“在一家杂志上发表我们的怀疑,那样,佐山就要起诉我们诽谤他的名誉。如
果他起诉,为了认定事实,就要调查原告佐山。要想调查他,除此别无他途。”
虽然有些不合常规,倒也是一个策略。
对樱田的“进言”,桑山不能不有所犹豫。樱田的办法是邪门歪道,而警察署
和检察厅都不愿重新侦查此案,只好另僻途径。从以往的先例来看,即使有第三人
的“告发”(注:〈测事诉讼法》第239条,任何人在认为有罪的时候都可以告发),
检察厅也不侦查。就是说,如果正道被堵死,就只好采取某种策略。
事情很简单,明知一个无辜的人要被判处重刑,桑山不能视而不见袖手旁观。
依法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由于自身的官僚机构和官僚意识,对一个人的人权坐视不
救;而且,内部已有检察官发现了真相,但在检察厅“指挥·命令”的约束下却不
能干预。
不知二审会作何判决,高等法院的审判长是判决维持原判还是判决被告无罪,
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只要没有新证据,高等法院也很难作出无罪判决。
“我绝不给您添麻烦,这个案子就交给我来办,一切由我樱田负责。”
长期以来,受桑山之托以“个人身份”调查佐山道夫的樱田内心已形成追究佐
山的执着的意识。
“那就干吧!”
秦山同意了。
“是吗?谢谢!”
樱田将双手扶在膝盖上深深地鞠了一躬。不用说,樱田此时已作好了辞职的准
备。
“首先要取得杂志社的协作,这是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因为是指名揭露某人是“杀人嫌疑人”在杂志上发表,杂志社也需要足够的勇
气。
“我看《女性回廊》可以。”樱田说。
“那不是枝村幸子当过编辑的杂志吗?”
“是的。从杂志社来说,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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