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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其长女,因此此时也不得不避嫌在家。而王戎、何劭、乐广等老臣,也是心知肚明,以年老不堪为由,因此此刻这朝中军政大权已经是被东宫臣属裴权、江统、杜锡、刘卞等人彻底掌握。
“杜大人,你认为这些人该如此处罪!”林易对杜锡道。这杜锡是杜预之子,杜预正是晋律的主要作者之一,杜锡也算是耳须目染,自小对这晋律是十分熟悉。
晋律又名《泰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
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乱世需用重典,曹操治国严厉,魏律法度严苛。但是三国后期后,这魏律是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
《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虽然相对于曹魏时期严刑峻法,算是十分宽容。但是一旦涉及到危机王权统治。依然是严苟重典。
“回殿下。张华、裴頠、贾模等人虽然是多年来兢兢业业,为朝廷鞠躬尽瘁,但是身为朝中栋梁,不能劝阻贾后秽乱朝政。只求自保,况且诛杀汝阳王司马亮、楚王司马玮、菑阳公卫瓘、太傅杨骏等王公大臣之时更是难辞其咎,按律当斩!王衍为尚书令,不问朝政,任由贾后一党猖狂,况且其婿贾谧罪大恶极,其也难逃干系,不过按照杂抵罪,可免除死罪。以爵位和官职相抵即可!贾谧、潘岳、孙秀等人阴谋叛乱、危害社稷,按律当诛三族,其他贾后一党,按照罪名大小可处以死刑、流放、抄家等处罚!”杜锡侃侃而道,看来他是早已胸有成竹。不愧是当今著名的律学家。
林易内心的想法,自然是不允许株连到如此多的人,他只所以没有发动军事政变就是为了不想过多的无谓死亡,而此时却是如此,只怕是功归一篑,但是这杜锡是不偏不倚,完全是按照晋律而来,林易却是一直找不到较好的借口。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后世“官当”的雏形,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林易思索了片刻疑惑后:“张华、裴頠等人为何不可用杂抵罪免除死刑?晋律不是减少了族诛之条,为何贾谧之流还要被诛三族!”
“回禀殿下,张华、裴頠所犯是谋反之罪,因此不可用杂抵罪底面,同理贾谧等人谋反罪是必须处以诛三族极刑!”杜锡又回道。
谋反罪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系指谋危社稷,违反天常,反对君王的行为。“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为人为臣者,应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因此谋反制度以维护专制统治为中心,“五刑之属三千,罚莫大于谋反!”凡是涉及到谋反罪名,皆是要处于死罪极刑,甚至是诛三族。
族诛是死刑的一种,最严重的一种残酷刑罚。是为了维护帝王家专制统治的威慑,此刑法亦正正针对以家庭为本位传统社会,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当权者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此严刑以巩固自身政权,而族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合称。
而对于三族的说法,亦有不同。有说,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说,则以父、母、妻为三族;亦有以父、子、孙为三族的说法。
当年太傅杨骏就夺权后,被贾南风处于诛三族极刑,其党羽杨珧、杨济,张劭、李斌、段广、武茂、散骑常侍杨邈、中书令蒋俊、东夷校尉文鸯都诛灭三族,被杀的达数千人,至此杨骏政治势力被消灭。楚王司马玮被贾南风出去后,其同党公孙宏、岐盛亦夷三族。因此这诛三族也是彻底剿灭政敌势力的重要手段,林易幕僚门人早就劝他趁机把那贾后一党沾亲带故所以势力全部诛杀。当然他们的目的是好的,林易只能是进而不采,但也有杜锡等人是严格按照晋律而进行执法,但是林易却是依然觉得如此这般太过血腥。
他不愿意他的政权是建立在腥风血雨之上,既然他现在有绝对的权利,他也就徇私枉法一次吧!
“张华、裴頠等人劳苦功高,忠心为国,就免除死罪,废除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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