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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言论和结社自由的原则。”
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高层开会的时候,一个愤怒的同事说出了多数人的看法:“你不能同时代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和三K党。”格列芬回答他的朋友们说:这个问题是没有退让余地的。1958年我们曾经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对帕特森一案中获得了胜利,获得了我们应该得到的宪法权利。而如今,德克萨斯“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组织却正式表示支持州司法部强迫获得三K党的成员名单。这样做是放弃了原则。
1994年6月,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引用了联邦最高法院1958年“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对帕特森一案的裁定,作出判决,KKK骑士团没有必要服从法庭的传票,没有必要公布自己的成员名单。
格列芬说:“给那些我们所喜欢的组织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这是非常容易的,这使我们感觉良好。对那些令我们愤怒的人,那些我们恨不得令其闭嘴的人,实行同样的原则,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为了针对某些人,保护另一些人,而是为了针对政府,保护我们大家。举例说,如果你开始剥夺KKK的第一修正案权利,那么接下来吃苦头的就是我们黑人了。那些强迫他们沉默的法律就会把我们团团围住,强迫我们沉默。”
第四部分 读书(二)大法官的思路(1)
1970年1月30日,马萨诸塞州洛敏斯特的两个警官,看到一个叫葛根的人,穿了一条多少有点奇怪的裤子。在他的牛仔裤的左臀部,他缝了一幅大约10公分宽15公分长的星条旗——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旗。警官看到他在市中心热闹地段和一群人说话,不过显然并不是在举行什么集会,也没有引人围观或阻碍交通的事情发生。警官前去询问葛根他裤子上的国旗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却引起在场人们的哄堂大笑。
第二天,这两位警官根据马萨诸塞州禁止“毁坏、践踏、污损以及轻蔑地滥用美国国旗”的法律,向法庭起诉葛根。这项州法规定,公开地毁坏、践踏、污损以及轻蔑地滥用国旗,不管这国旗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物,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判处10元到100元罚款,或判处1年以下监禁。
警官们没有指控葛根毁坏、践踏、污损国旗,事实上葛根也确实没有“毁坏、践踏或污损”国旗,警官们指控葛根“轻蔑地滥用国旗”。把国旗缝在裤子的臀部,是不是“轻蔑地滥用国旗”呢?
沃塞斯特县高等法院开庭审判,陪审团判定葛根有罪。法庭判决葛根6个月监禁。葛根向马萨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上诉,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葛根开始服刑的时候,向马萨诸塞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也就是要求联邦法庭审查此案的判决。结果,联邦地区法院认定,按照《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马萨诸塞州法中的“轻蔑地滥用国旗”的条款过于模糊,而且,这一法律太过广泛,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规定。
警官们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同意地区法院的裁决,认为马萨诸塞的州法没有提供足够的标准和规范,到底怎样的行为是“轻蔑地滥用国旗”。州法的语言没有给民众足够的警告,也没有给执法警官足够清楚的执法界界限,没有给予法庭和陪审团以清晰的判决标准。这种语言用词过于模糊的法律是不能成立的,应予废除。
1974年,此案终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著名的“史密斯诉葛根案”(Smithv。Goguen)。
一、最高法院的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作出了对葛根有利的裁决,大法官鲍威尔代表法院发表了裁决意见。
按照规则,最高法院裁决书首先肯定,联邦最高法院具备对此案作出审查和裁定的司法权。最高法院同意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对州法“过于模糊”的意见。鲍威尔大法官指出,法律的语言用词不能模糊,这一原则毋庸置疑,因为这一原则同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惩戒意义紧密相连。《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的时候,为执法人员和民众提供足够清晰的判断标准,提供清晰的界限,到底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避免执法人员主观任意的和歧视性的判断。而本案中,马萨诸塞州法中“公开地轻蔑地对待合众国国旗”的说法,过于模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清楚的司法判断。
鲍威尔大法官在裁决意见中说,早在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曾指出,“有些人看来是轻蔑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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