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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争都更重要。
第四部分读书(二)
坦白从宽也要言而有信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件检辩交易案的裁定
今年6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多数对“美国诉赫伯”一案作出了对被告赫伯有利的裁决。此案的要害是所谓检辩交易问题,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用认罪或交代来换取较轻的控罪,相当于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
美国人都知道,他们的联邦宪法有一个《宪法第五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受到检察官指控的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他如果觉得坦白了对自己没好处,他就有权不坦白。任何人如果觉得说了会“自证其罪”,就有权不说。检察官不能用“抗拒从严”相威胁。《宪法》给予被告这种权利,主要就是为了杜绝逼供信,因为逼供信是司法不公的主要肇端之一。
可是,事实上检察官在调查和起诉的时候,总是希望得到被告一方的配合和帮助的。所以,检察官经常会和嫌犯谈判达成交易。嫌犯用认罪来换取较轻的控罪,这样从检察官一方来说,就免去了冗长而困难的诉讼过程,而被告一方则得到较轻的惩罚,甚至免于惩罚。有时候,检方为了取得一些重要证据,会用免于起诉,即给予一个豁免,来换取某嫌犯提供这些证据,或在法庭上为检方作证。这种情况在起诉有组织犯罪,比如对付黑手党的时候,用得很多,因为有些证据非内线人物无法取得。
美国的检辩交易和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有点不一样的是,嫌犯是通过他的律师和检察官谈判的。这种谈判,讨价还价,形式上和做生意几乎没有什么两样。检察官是用从宽或豁免来换取坦白;嫌犯则利用手里掌握的证据,根据检察官想得到这些证据的急迫性,来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从宽程度或豁免程度,达成交易才肯松口认罪坦白。
检辩双方之所以要谈判才达成交易,因为如果达不成交易,到了法庭上,在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面前,双方都有输的可能。嫌犯有可能判下很重的罪名和刑罚,检方也有可能因为手中的证据说服不了陪审团而诉讼失败,让到手的罪犯逍遥法外。检辩交易谈判的时候,手里的筹码就是将来万一到了法庭上,胜算的可能性有多大。所以这样的谈判都必须有双方的律师来十分专业化地进行,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庭审结果的预计上。如果双方的预计相差很远,那就很难达成交易。如果预计是一致的,通常嫌犯的律师会劝嫌犯接受交易。
可见,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检辩交易和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的最大不同是,它是先谈判好了,讲好条件,达成交易,然后才坦白的,而不是先坦白了,看你坦白的程度、坦白的态度、坦白的成绩,然后酌情来给你从宽。美国的检辩交易是按照法律程序达成的一种契约。
那么,像所有的契约一样,在达成以后执行的过程中,又产生了争议或分歧,比如说,检察官在事后发现他给出的“从宽”条件太“宽”了,像做生意签下了一个赔本的买卖一样,起了反悔之心,怎么办呢?这就会产生新的法律争讼,“美国诉赫伯案”就涉及这样的问题。
韦伯斯特•;赫伯是克林顿总统夫妇在家乡阿肯色州的老朋友,也是一个老资格的法律界人士。当年,克林顿夫人也是法律界的新星,曾经被选评为美国最出色的100名女律师之一。赫伯曾经和克林顿夫人在白水土地开发项目中同过事。在克林顿的第一任总统任期内,他把这个小岩城的老朋友任命为联邦司法部的副部长,是司法部的第三把手。可是,好景不长。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对白水案的调查很快就查到了赫伯的头上。赫伯立即就从司法部副部长的位子上给捋了下来。斯塔尔抓住了赫伯的尾巴,不仅让赫伯尝了十几个月的铁窗滋味,也把当任总统克林顿和夫人弄得灰头土脸。
可是,白水案如此小题大做,全是因为这里头要查的是总统克林顿。斯塔尔盯住的是克林顿。在调查赫伯的时候,他发出传票将赫伯传到大陪审团面前,要求赫伯交出有关白水案的11个类别的文件。赫伯却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予以拒绝,甚至拒绝回答这些文件是不是存在。按照法律,他有权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想得到这些文件,就宣布给予赫伯以有限豁免,这意思就是说,只要你交出这些文件,从这些文件里发现的你的犯罪行为就不予起诉,给豁免了。
根据《宪法第五修正案》的逻辑,赫伯获得有关这些文件的豁免,在这些文件的问题上就不能再援引保持沉默的第五修正案权利了,因为你现在不会自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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