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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阳光公司有三个重要标志的话,第一个标志就是阳光产险平台的正式搭建,第二个标志是集团化战略的实施,第三个则是未来的上市。”张维功说,“我认为第二个平台的意义比第三个更加重要,因为上市只是公司的价值体现,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但是要搭建这一平台非常不易。”
这个看似合理的举措,在顺利的筹建和设立过程中,都曾遇到过难以抉择的问题。
2007年6月27日,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主要由中国石化、南方航空、中国铝业、中国外运、粤电力等五大股东发起设立;而同时,阳光产险也是主要由以上五大股东发起设立。因此,虽然形式上是母子公司,但实际上从股权角度看都是“兄弟公司”。
在控股公司成立后,如何理顺阳光控股公司与阳光产险之间的关系,从而变成实质上的母子公司,这不但是集团化本身的需要,也是监管机构十分关心的问题。
当时市场上普遍的做法是采用“现金出资”方式,也就是说控股公司用现金收购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而目标公司的股东则以其收回的现金再重新投入到控股公司(相当于对控股公司增资),从而完成股权的理顺。这样做不但十分烦琐,而且资金转移的过程会占用很多成本,而且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风险。
另外的一种方式是股权出资,即目标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目标公第五章集团化之路。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集团化之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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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权作为对价,直接认购控股公司的股份,无需占用资金,并可以一次性解决股权方面的理顺,降低了操作过程中的风险。但这种操作方式需要各环节紧紧相扣,因此必须制定一揽子方案。当时,虽然对这种操作方式,法律法规方面并无限制,但国内的相关行业均无此类先例,工商管理部门此前也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案例,因此也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等规定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通过股权出资形式进行投资并理顺股权关系。本项目的股权增资行为在法律上、技术上、操作成本上均具有可行性。本次增资在法律上无障碍、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次用以增资的股权权属完整,不存在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等限制性条件或潜在纠纷,可以用来投资。同时,本次股权出资无需大量的货币或其他资产的投入,可以避免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而造成的资金闲置所带来的损失,有利于保险公司集中精力加强自身管理和业务发展,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做大做强。”这是阳光保险内部在论证股权出资方案中的一段结论,论证可谓周密。
“我们对股权出资方案进行了认真详尽的论证,经过与监管机构、工商部门地充分沟通,最终使得‘股权出资’这一方式得以通过。”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阳光保险集团副总裁王德晓说:“这样做不仅优化了我们的资金流结构,更重要的是为如何理顺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树立了成功的样板。”实际上,采取此种方式,在2007年资本市场火爆的大背景下,阳光保险至少节约了6 000余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成本。
阳光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阳光保险的集团化发展战略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目前,阳光保险集团旗下已有产险、寿险等多家子公司,形成了集团公司的基本构架,比战略预期提前了三到五年。
阳光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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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张维功依然十分冷静而淡然,“获准筹建控股公司和寿险公司,这仅仅是阳光创业史上迈出的新的一步”。
七雄局如果把保险业的竞争看成一个局的话,阳光保险就是进入此局的一个后来者。1979年11月19日,停办20年之后的中国保险业再度启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度成立;此时的中国保险,确切地说其实只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公司的生意。不过,人保独家垄断的时间并不算太长。
1986年10月,恢复组建的我国第一家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在开业后不久,就率先组建了保险业务部,开展保险业务。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按分业管理的要求而分离出来,组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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