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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这个过程并非始终不变地只朝着一个方向运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在参差不齐的人格元素之间,总是那些相对质量稍低的人格元素得到充实、提升,即使相对质量较高的人格元素没有得到进一步提升,整个人格结构的形态也能够得到提升。但有时这个过程与此相反,并不是那些相对质量稍低的人格元素被提升,而是原本质量较高的人格元素降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来相对质量稍低的人格元素保持原有状态甚至略有提升(只要未能与质量较高人格元素下降的幅度相抵),整体人格形态也要下降。如果所有人格元素都出现同步下降,这种下降进行到一定程度,整体人格形态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就是人格结构整体均衡向上和向下方向性的具体表现。这个均衡的向上向下,直接原因就是人格元素是被正向互补还是被逆向互补。正向互补的基本状态是构成人格形态的相关人格元素互为动力,互相补充,共同得到向上的增长与发展。逆向互补的基本状态,则是原本稳定且有实力的高质量人格元素被相对薄弱不稳定的稍低质量人格元素所牵制,使其不能得到发展与增长,甚至被向下拉动,使人格形态的整体状态受到影响。正向互补,是一种向上的作用,表现出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的正效应。逆向互补,则是一种向下的作用,表现出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在特殊形式下的负效应。正向互补是在人格结构形态相对比较均衡状态下的良性循环,逆向互补则是在人格结构形态严重失衡状态下的恶性循环。
根据人格结构形态的木桶原理,每个人的人格结构形态都不可能是绝对均衡的,总是有相对短缺的部分。再富有人格魅力的人,也会有缺陷。研究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的质量规律和均衡与互补的方向规律,有助于每个人在加强人格魅力的自我修养时,警惕那些不利的因素起到事与愿违的作用,自觉避免不利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能够科学客观地分析认识自己的长处,保持长处所具有的优势,维持长处所占据的地位,发挥长处所起到的作用,用长处去弥补自己的不足与缺憾,使自我修养能够按照希望的方向健康发展。
第三节 群体人格结构形态的均衡与互补
群体既是一个自然概念,又是一个社会概念。这里所讲的群体是社会概念的群体。在人类社会中,每个人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均分别处于因地域、因血缘、因民族、因利益、因信仰、因社会分工组成的各种意义的群体之中。一个村庄,一个城市,因地域的关系,在这个村庄或城市的居民就形成一个居住群体。一个家庭,一个家族,因血缘关系形成一个血亲群体。同属一个民族的人,形成民族群体。因有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人,形成一个利益群体。因有共同信仰组织到一起的人,形成一个信仰群体,如宗教、政党。因社会分工的不同,担当不同社会角色的人形成不同的职业群体,如工人、农民、教师、公务员。作为人格形态,社会的每一个人除具有个体的人格形态特征外,不同社会群体的人还分别具有不同的群体人格形态特征。这种群体人格形态特征在群体成员之间,也存在着在均衡与互补的关系。群体人格形态特征的形成首先是群体的性质决定的,但群体人格形态的状态,是群体成员之间个体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的结果。群体成员个体人格形态的形成与发展,也受到在这个特定群体中成员之间人格形态均衡与互补的重要影响。
群体成员之间人格形态的均衡与互补对群体人格形态的影响。群体人格形态是由群体的性质决定的,是自觉自愿对这个群体予以认同的成员人格形态中共性的部分。在所有群体中,必须是自觉自愿地对这个群体予以认同的个体,才能算是这个群体的真正成员。有的个体在形式上处于某一群体中,但他可能对这个群体并不认同,他就不能算是这个群体的真正成员。在形式上处于群体中也是暂时的,一旦有可能,他就会从形式上也不在这个群体中。如居住群体的成员,他对这个群体如果没有认同感,他就会通过搬家离开这个群体。职业群体的成员如对他所在的群体没有认同感,他也会千方百计寻找机会、创造条件离开这个群体。但一般来说,在他还没有离开这个群体之前,起码在形式上或表面上,还是能够勉强地保持这个群体所具有的人格形态特征,对群体的不认同暂时还是处于潜在的状态。但尽管可能个别群体成员对群体有不认同的现象,这并不等于一个个体的人可以不认同任何群体,完全不属于任何群体。不在这个信仰群体中,就在另一个信仰群体中;不在这个职业群体中,就在另一个职业群体中;不在这个居住群体中,就在另一个居住群体中。总之,任何一个个体的人,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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