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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3、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
(二)、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律的制定
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义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三、唐律的结构
1。名例律
2。卫禁律
3。职制律
4。户婚律
5。厩库律
6。擅兴律
7。贼盗律
8。斗讼律
9。诈伪律
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
四、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它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十二篇五百条,比以往的律简约。
五、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本,唐律的影响深远。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唐律刑事法律
一、有关刑罚和一般原则的规定
(一)刑罚
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二十等。
1、笞刑: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2、杖刑: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递加10。
3、徒刑:5等,自徒1年至3年,每半年递加。
4、流刑: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
加役流:作为减死之刑,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
5、死刑:2等,绞和斩。
(二)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三)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请、减、赎、官当。
(四)其他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2、更犯的处理原则;
3、“六赃”的处理原则:强盗、窃盗、坐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
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
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7、同居相为隐原则;
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9、比附原则:“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二、关于犯罪和量刑的规定
唐朝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身份法
二、关于所有权法
1、宿藏物
2、阑遗物
3、添附物
4、蕃息物
三、关于债权法
四、关于婚姻法
(一)结婚的条件
1、报婚书
2、私约
3、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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