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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
行政法律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三、职官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全称“三法司”
2、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县三级
3、厂卫组织:
①锦衣卫
②东厂、西厂、内行厂
二、诉讼制度
(一)诉讼管辖制度
(二)诉讼权利之限制
1、“干名犯义”之限制
2、年龄、性别之限制
3、现禁囚犯之限制
4、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三)禁止越诉
(四)诬告加等反坐
三、审判制度
1、朝审
2、大审
3、热审
中国法制史(三)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
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
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二)两晋的立法:《晋律》
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
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八议制度入律
2、官当制度的实施
3、重罪十条的确立
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二、罪名
三、刑罚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身份
二、土地所有权
1、曹魏屯田令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三、债权
四、婚姻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刑讯的制度化
1、南梁:测囚法
2、南陈:立测法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
(三)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的起诉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实施。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
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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