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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民气激昂,乃电令专使团对山东条款主张保留,和会不置可否。及签字日期愈逼,我代表再向和会要求转圜,最初主张注入约内,不允。改附约后,又不允。再改在约外,亦不允。改为仅用声明不用保留字样,仍不允。不得已改为临时分函声明不能因签字而妨碍将来之提请重议。不料直至6月28日竟完全被拒,我代表团不得不拒绝签字矣。”从而进一步得出结论,“此次民气振奋,列强仍不以中国为不可侮辱,此即所谓‘弱国无外交’。”因此必须“自强救国,发奋图强,不容稍懈。” 表达了他对“巴黎和会”、“五四运动”的认识,以及对北洋政府一再退让的所谓“弱国外交”之不满,并由此得出了要使国家不受外国列强侮辱,就要“发奋图强”“自强救国”的结论。
继“五四运动”之后,受其影响,1920年底至1921年上半年,山西又发生了声势浩大的“晋矿归公运动”。
运动的起因是袁世凯时期北洋政府所颁发的《矿业条例》。这个条例规定“国内矿区,但有中国国籍者,均可领照开采,亦可与外人合办。”由于有此规定,“山西矿业遂引起多方面之觊觎,前来争取者络绎不绝”,山西矿权大半被私人划领。“本省矿产本可由本省人集股自办,但为少数股东坐享厚利,于全省人民无所补益”,引起省人的不满。从而掀起了“晋矿归公”的浪潮。这一浪潮由青年学生首先发难。在学生会的组织下,学生们一面发起矿务讨论,明辨是非;一面展开舆论攻势——散发宣言,拍发函电,上书请愿,进而直电北洋政府农商部,声明晋人誓不承认“矿业条例”,提出山西矿业应归山西人民公有。5月7日,情绪激昂的学生在省城太原海子边“举行十一校3000余人的*,讲演中有一学生当场啮指血书,表示争矿决心,观者听者,无不动容。”
阎锡山兼长山西省政后,即有开发山西矿业之筹谋,故而对于“矿业条例”之规定自不以为然。“晋矿归公运动”的兴起,正中他收回山西矿产权利之下怀,因而采取了与“五四运动”时略为不同的态度。他虽未出面表示支持,但事实上默认了学生的行动。在此情况下,学生的行动不仅得到了省农会、省教育会、总商会、全省自治促进会、报界协会,以及各县群众团体的一致支持和声援,而且得到了省议会的首肯。新闻媒介各报还开辟专栏,登载矿务论文,展开深入讨论,推波助澜。对于学生提出的“通过矿产公有案”之要求,阎锡山不再推诿,而是交由省议会公开召开会议,予以讨论。 txt小说上传分享
三、发展经济文化 之于学生运动(3)
“省议会开会六次,讨论矿案,学生旁听的由180多人增至290多人。最后,省议会于5月24日决议通过组织‘晋矿公有临时管理处’及董事会选举规则,同日致电北京农商部转达《矿业条例》在晋不能有效之意。5月28日选出董事及候补董事38人,并以兰承荣为董事长。6月2日,‘晋矿公有临时管理处’正式宣告成立。” 至此,以学生为先导的“晋矿归公运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阎锡山借助民气,为我所用,摆脱了“矿业条例”的束缚,收回了晋省矿权。对此,阎锡山本人于事后在给旅京山西同乡会梁伯强的一份电文中作了一番议论,颇能说明问题,兹录于下:
“我省矿产之急应开发,久已成为定论。前者多与我兄晤谈,迭承以开发晋矿相嘱,并屡承托人以此意转达,亦至再至三。本省人民在省议会亦有开发晋矿之请愿,足征内外人士,心理相同。惟开发晋矿与其扶助少数之资本家,不如利益归诸全省。此次开发矿务,系经人民请愿,省议会议决,特别组织矿务局,由省会选举董事主持局务,离开官厅范围,实行地方公有。”
1925年的“反房税运动”是席卷山西的又一场学生运动。运动起于前述之征收房产税。
山西从1917年阎锡山第一次扩军开始,到1925年,几年间军队“两个旅扩充到四个旅十二个团,财政开支,由700万元增至2000万元”。 激剧增长的军费开支本已加重了广大民众的负担。1925年,阎锡山着手准备进行第二次扩军。扩军所需费用自然源于山西银行之钞票,而增发钞票又会使本来就“准备”不足的银行准备金更将难以应付。于是,在财政厅长杨兆泰、银行行长徐一清等的建议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房屋估价征税办法。
房屋估价征税的具体办法是:(一)验契。即检验房产契,通过检验,“1、有地无契者补契;2、字迹模糊,纸张残破不全的旧契,一律另换新契;3、连头的(几块地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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