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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巾、窦建德、王世充、黄巢、张士诚、张友谅、张献忠、李自成、洪秀全之徒悲也。彼其与圣神,相去不能以寸耳,使其稍有天幸,能于百尺竿头,进此一步,何患乎千百年后赡才博学、正言讜论、倡天经明地义之史家,不奉以“承天广运、圣德神功、肇纪立极、钦明文思、睿哲显武、端毅弘文、宽裕中和、大成定业、太祖高皇帝”之徽号!而有腹诽者则曰大不敬,有指斥者则曰逆不道也。此非吾过激之言也。试思朱元璋之德,何如窦建德?
萧衍之才,何如王莽?
赵匡胤之功,何如项羽?
李存勖之强,何如冒顿?杨坚传国之久,何如李元昊?朱温略地之广,何如洪秀全?
而皆于数千年历史上巍巍然圣矣神矣!
吾无以名之,名之曰幸不幸而已。若是乎,史也者,赌博耳,儿戏耳,鬼域之府耳,势利之林耳。以是为史,安得不率天下而禽兽也。
而陋儒犹嚣嚣然曰:此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伦也,国之本也,民之坊也。吾不得不深恶痛绝夫陋儒之毒天下如是其甚也!
然则不论正统则亦已耳,苟论正统,吾敢翻数千年之案而昌言曰:自周秦以后,无一朝能当此名者也。第一,夷狄不可以为统,则胡元及沙陀三小族在所必摈,而后魏、北齐、北周、契丹、女真更无论矣。第二,篡夺不可以为统,则魏、晋、宋、齐、梁、陈、北齐、北周、隋、后周、宋在所必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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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正 统732
而唐亦不能免矣。第三,盗贼不可以为统,则后梁与明在所必摈,而汉亦如唯之与阿矣。然则正统当于何求之?曰:统也者,在国非在君在,在众人非在一人也。
舍国而求诸君,舍众人而求诸一人,必无统之可言。更无正之可言。必不获已者,则如英、德、日本等立宪君主之国,以宪法而定君位继承之律,其即位也,以敬守宪法之语誓于大众,而民亦公认之,若是者,其犹不谬于得丘民为天子之义,而于正统庶乎近矣。虽然,吾中国数千年历史上,何处有此?然犹龂龂焉于百步五十步之间,而曰统不统正不正,吾不得不惟其愚而恶其妄也!
后有良史乎,盍于我国民系统盛衰、强弱、主奴之间,三致意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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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梁启超文集
论 立 法 权
(1902年2月22日)
立法、行法、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原理,尚未有发明之者。故今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篇中虽间祖述泰西学说,然所论者,大率皆西人不待论而明之理,自稍通此学者观之,殆如辽东之豕,宋人之曝,只觉词费耳。然我四万万同胞中,并此等至粗极浅之义而不解者,殆十而八九焉,吾又安敢避词费而默然也。
学者苟因此益求精焉深焉者,则菅蒯之弃,固所愿矣。
第一节 论立法部之不可缺
国家者人格也。
(有人之资格谓之人格。)凡人必意志然后有行为,无意志而有行为者,必疯疾之人也,否则其梦呓时也。
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泰西政治之优于中国者不一端,而求其本原,则立法部早发达,实为最著要矣。泰西自上古希腊,即有所谓长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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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立 法 权932
会(Gerontes)
,由君主召集贵族,制定法律,颁之于民;又有所谓国民议会(AnasemblyoftheCentes)
,凡君主贵族所定法律,必报告于此会,使民各出其意以可否之,然后施行。
其后雅典之拔伦,斯巴达之来喀格士,皆以大立法家,为国之桢。
罗马亦然,其始有所谓百人会议者(Comi-tiaCenBturiata)
,以军人组织之,每有大事,皆由其议决;及王统中绝之际,有所谓罗马元老院(TheSenate)
、罗马平民议会(ConciliaPlebis)者,角立对峙,争立法权,久之卒相调和,合为国民评议会(ComitiaTributa)
,故后虽变为帝政,而罗马法之发达,独称完备,至今日各国宗之。及条顿人与罗马代兴,即有所谓人民总会者(Tolkmot)
,有所谓贤人会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