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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没有任何关联),该公司之所以落单,在于其收入确认政策被管理层怀疑不当,要求将净额法改为总额法。
终端销售团队管理的业务模式是按照客户确定的标准发放终端销售团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费用等,发行人按照约定再向客户收回代垫的款项和相应的服务费。
行人在此业务中存在两种收费模式:一是按照客户确认的支付终端销售团队的全部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二是按照单人单月的管理费收取服务费。
招股书第194页说,“终端销售团队人员的工资、社保、个税由客户根据其内部标准确定,公司并不能控制终端销售团队人员的工资、社保、个税等标准,公司收取客户支付的上述费用属于代收代付性质,通过其他应收应付科目核算,公司仅就按比例或人员收取的服务费确认为公司收入并缴纳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招股书第218页说,“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之一是为客户组建销售团队并进行管理,销售团队的薪酬由客户确定,发行人与销售团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客户确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向客户收回支付的销售团队人员薪酬、业务费用及按照代垫的销售团队薪酬、业务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
网友认为上述描述之间存在矛盾:
收入确认时认为实质上销售团队人员的工资、社保、个税等标准都是客户确定的,发行人没有决定权,所以作为代收代付款核算;但是销售团队人员的劳动合同是与发行人签署的,发行人从法律角度上要承担其工资、社保、个税等责任,并不因为发行人与其客户约定薪酬标准由客户确定而发生转移。按照劳动法规定,即使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发行人支付费用,发行人也要以自有资金向销售团队人员支付薪酬和承担社保、个税等支出。因此个人感觉其收入确认原则有疑问,应该将向客户收取的全部款项作为收入,而不是仅就差额部分确认收入。
物流
除了上述两家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存在总额法及净额法确认之争外,笔者2008年质疑的上市公司飞马国际(002210)2006年起贸易执行业务从无到有,发展速度惊人,所谓“贸易执行业务”就是在国内、国际贸易中由专业物流服务商先行“形式买断”供应商产品,通过专业物流服务商自身的物流网络将货物配送到供应商指定的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所在地后,经销商、代理商按预先约定的采购数量付款提货的服务方式。“形式买断”是指物流服务商在贸易执行过程中,虽然“买断”供应商产品,但不承担跌价和库存等风险。遇有经销商或贸易商未按合同约定提货情形,产品供应商须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回购原产品。
依笔者理解,这种业务应当归属于提供劳务收入,可该公司对贸易执行收入的确认政策让人感到困惑:
已将贸易执行标的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执行对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执行标的实施控制,与贸易执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确认贸易执行收入的实现。
笔者认为这是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标准,而贸易执业收入只能套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标准,飞马国际在确认贸易执行收入时怀疑夸大了收入规模,依笔者理解,这是提供劳务,不能按贸易标的金额确认收入,只能按实际从上下家收到的差额确认收入,既然是形式买断,就不可套用销售商品的确认模式,只能就其提供的物流等服务确认收入。笔者为了核实飞马国际贸易执行业务收入确认的正确性,对比了同业怡亚通(002183)财务数据(由毕马威审计),发现怡亚通对贸易执业收入确认是按收取的服务费确认的,并不是按业务量确认收入。即怡亚通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商业模式相同的飞马国际却是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小结
据花农提供的材料,2008年8月7日,IASB发布了IFRS2008的改进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规定:
Features that; individually or in bination; indicate that an entity is acting as a principal include:
(a) the entity has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ding the go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