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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作为*中央华东局向华东各地人民政府、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建议,供各地讨论采纳。
*中央1949年11月24日转发华东局关于减租问题的指示中说,华东局公布新区减租条例时,考虑到新区群众觉悟与组织程度及党的主观领导条件,对若干问题曾有意识地未予提出,以免策略步骤上陷入被动。例如债务问题,因江南借贷关系复杂,对利率未作硬性规定,以免有窒息借贷关系的危险。雇工工资待遇问题亦未作具体规定,免使雇工受解雇及失业威胁,影响农业生产。未提退还押租问题,因为退押租,易发展为普遍的算旧账,难于掌握。未提调剂土地,因若不谨慎,易造成无准备无计划的直接分配土地的行动。在群众真正发动起来及党的领导条件尚无保证之前,除减租外,以上各项都希望暂缓进行,以免妨碍生产。
第八章 减租退押(3)
以上问题在以前老解放区的减租减息政策中均有具体的规定,这可以说是解放初期新解放区减租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
1950年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发出后,华东军政委员会修订了《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草案)》,并经政务院批准于1950年4月27日作为正式《条例》公布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来提出的地租“应按原租减低25%一30%”,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原租额占土地正产物50%以上者,其租额按原租减去30%,原租额占土地正产物不足50%者,其租额按原租额减去25%。”“减租后,租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35%,超过者应减低至35%。地租以外的额外剥削一概取消。”同时,删去了有关债务的条例规定,以防止发生普遍算旧账和窒息农村借贷关系等偏向。
其他地区也发布了减租政策。
关于退押政策,因为北方基本没有押租制,所以在1950年7月以前,各地减租条例中均未规定退押的办法。押租制在江南新解放区土地租佃关系广泛存在。押租是佃农的沉重负担。在土地改革以前发动农民向地主索要退还押租金,可以增加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资金。因此,在实际的减租斗争中,有些有押租制的地区,进行了退押斗争。因无具体政策规定和办法,曾在少数地区出现退押对地主追逼过甚的偏向。*中央于1950年4月曾发出指示停止退押。1950年7月15日*中央发出关于在土地改革中退还押金和债务问题的指示中,对退押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在原则上地主应将押金退还给农民,但只将农民最后所交给地主之押金退还,不应翻老账,亦不应计算利息”。“在最近几年内,地主向城市及工商业中亦逃避了不少财产,有些地主对农民的押金是能够退得出的,有些亦能退出一部分,但应估计到一定还有一部分地主,特别是小地主是退不出押金的,对于那些退得出或能退一部分押金的地主,要他们退给农民,是有好处的”。中央认为,在适当的限度内,在土地改革前或土地改革中要地主向农民退还押金,是可以作的。但领导上必须很好地掌握,必须作得很适当,才能一方面既有成果,另一方面又不致发生乱捕乱打等混乱现象。
根据中央指示,各地的减租条例和退押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废除押金制度”,如有非法勒索押金者以违法论处。地主已收入押金,原则上应全部退还佃户。对退押确有困难的,西南区规定,经农民协会及佃户本人同意,得采取下列3种办法予以照顾:一是无力一次全退者,分期退还;二是无力全退者,退还一部分;三是无力退还者,免予退还。中南区则规定一般可折半清理;在折半清理中如地主因一时困难,不能一次退清者,可分期退还,不能全部退还者可只退一部分,实在无力退还者,可全部免退。减免标准,由乡农民代表会议*评定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农民协会批准。
退押实施办法中还规定:所退押金均不计利息,但应依照原约定数目,按保本保值的原则计算:原交银洋者照银洋现在价格退还,原交实物者,即退实物,或照实物现价退还,原交纸币者照当时纸币实际价格退还;凡在土地改革法中规定应予没收分配之财产和地主所有之工商业不得抵还押金,以免破坏农业生产和工商业。凡佃户所收回之押金,原则上归原佃户,在照顾原佃户的基础上适当加以调剂,照顾其他贫苦农民,以利生产。但对佃中农(包括富裕中农)佃贫农所得押金,应全部归佃中农、贫农所有,不得用于调剂。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八章 减租退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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