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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一部分劳力强的农奴家庭除耕种百亩份地和“公田”外,还有余力来开垦荒地,获得份地以外的收入。这样,不少农奴就把助耕公田当作负担,“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田不治”,井田制这一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日渐没落。
公元前7世纪,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衰征”,就是根据土地的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代替了劳役制和贡赋。这实际上承认了井田和新开垦的耕地归各家私有。到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进行重大田制改革,废井田,开阡陌,给各家各户按新的更大的面积规划耕地,授田之后,不再重新分配,长期归其耕作,当时人们称此为“制辕田”。商鞅变法后,秦国废除了井田制,允许平民自由买卖土地。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就进一步承认了土地私有。 。。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发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是由于秦对于东方六国的土地情况很难掌握。这次登记的目的是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秦朝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促进了封建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和助耕公田的井田制相比,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激励作用十分明显。《吕氏春秋·审分》中说:“公作则迟,私作则速。”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劳动者也可以流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兼容,所以能够容纳较高的生产力。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封建社会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创造了灿烂的、无与伦比的农耕文明。
但是,中国封建社会这种以地主经济为主导的封建经济,存在着严重缺陷,学者郑有贵认为,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地主虽然拥有较多的土地,但这并不是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而形成的规模经济,而是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和使用权的高度分散。在农业为主要产业、基本以手工劳作的生产力水平、土地资源稀缺程度远远高于人力资源稀缺的经济发展状态条件下,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是土地使用费较高,劳力价格较低。这样,大地主选择出租土地比自己耕作或雇工经营更合算,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尽管地租较高,也只能被迫接受租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地主与农民在土地上的关系是契约租佃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土地而获得地租收入,租佃农户是生产经营者,其经营规模狭小,是分散的小农经济。换言之,中国这种土地由地主占有、由佃农经营的经济,实质上是小农经济。
二是中国以地主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是小农经济长期化的根本原因。因为,政府从地主阶级利益出发,采取重农抑商政策,抑制商业积累向工业资本转化,生产要素流动范围小,这导致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经营方式长久固化起来,生产力长期停滞,新的生产方式难以形成。
三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村的基层政权被地主阶级所掌握,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形成垄断势力,对农民进行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剥夺,农民不仅要承受高额地租,而且还要承受高利贷、贱买贵卖盘剥、苛捐杂税及本应由地主承担而转嫁给农民的负担等,使农民几乎没有剩余,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有时简单再生产也难以为继,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甚缓。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中国长达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社会变革,一直走不出改朝换代的怪圈。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长久延续,使中国的生产力逐渐落后于西方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到了近代,中国的封建制度更加制约生产力的发展,以至国力越来越弱,最后沦为半殖民地。
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的30多年中,农民由于遭到经济和非经济的多重剥夺,生活更加贫困,农村中土地集中的情况变得越来越严重。
正如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中所分析的:“就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来说,大体是这样:即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形,经过了最近十余年来的抗战和人民解放战争之后,是有了一些变动,除开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不说外,有一些地区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及其他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中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