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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了,反恶霸把我炮了(枪毙)就算了,我情愿死也不拿出东西来。”周嘉七保恶霸地主李玉璪、李玉琦兄弟对农协会员说,“(把我)关起来要得,*服要得,送法庭要得,就是退东西退不出来。” 。。
第八章 减租退押(7)
还有有很多地主在农会迫索退赔物资时,信口雌黄,胡说东西借给某人了,东西放在某某家中。结果诱使农会替他催收旧帐,让农会用大量精力去清查一些从未给地主存放过东西的农民。引起混乱,制造矛盾。
一些地主分子将对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仇恨深埋心中,妄图有朝一日进行反攻倒算。垫江县晓兴乡四保农协会员到地主黄树挽家搬运退赔物资时,从其书籍中发现一本记载“共产党的错误与罪恶”的笔记。其他各乡亦有类似发现。
以上大量事实说明,地主总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和反对减租退押的,减租退押运动中,始终存在着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反复斗争。地主抵制、对抗减租退押之所以在一些地区能够得逞,主要是由于这些地区的领导和干部忽视了减租退押斗争的艰巨性,不做深入细致的教育和发动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或者急于求成,贪图省事,只靠少数干部和农会积极分子包办代替。这样的斗争,虽然也能取得一时的成效,但是它不是依靠农民群众团结战斗的力量取得的,农民群众的力量尚未占优势,一旦干部离开,地主的反攻倒算就容易得逞。为了纠正包办代替,许多地区开展了减租退押复查,防止地主的反攻。
6、纠正错误偏向
在纠正了包办代替和忽视放手发动农民群众的偏向之后,有的地区曾一度发生忽视党的政策指导,出现了某些违反*中央政策规定的错误倾向。对此,*中央和各地党委发现后及时予以纠正。
有些地区农民发动起来,建立了农民群众力量的优势之后,农民不向地主交租。农民说:土地改革法已公布要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交租符合土地改革法令。农民不交租,地主无粮吃,也不能交公粮。而在农民尚未发动起来的地区,地主乘机向农民收租后迅速将粮食分散或出卖,有的地主逃跑不交公粮。当地政府鉴于这种情况准备承认农民可以不交租,将一律不交租载入政府法令。*中央及时发现和制止了这一作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湖南省委提出,由农会代地主收租并代交公粮,除给地主吃粮外,多余粮食作为退押,用于救济贫苦农民。但对小土地出租者,则仍实行减租后依法交租。*中央1950年8月12日关于新区减租交租问题的指示中认为,以上办法在农民组织健全、乡村政权已经改造的地区,是可行的。但在农会组织不健全的地区则很难办到或办好,仍以依法减租交租,农会不加控制为宜。农民不交租的偏向及时得到纠正。
有的地区在减租退押中对不同的地主未实行区别对待,不分恶霸与非恶霸,不分开明与顽固,不分守法与违法,不分大小,不论有无困难,一律实行急退(押)全退(押)。有的甚至以能急退全退的地主为开明,否则就是顽固。无限度的清算,退押不按年限,笼统算剥削账,追挖地财,因此发生打击面过宽,少数地区甚至出现对所有地主一律斗争,斗则必罚,必打,人身侮辱,变相肉刑,使开明守法的地主无所适从。个别地区对富农与地主同样对待,不加区别一律打击,违反了关于中立富农的政策。
上述错误发生后,各地根据中央有关减租退押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及时予以纠正:严格区别对待恶霸地主与一般地主,争取开明地主,缩小打击面;严格实行中立富农的政策;严禁乱斗、乱打、乱罚和变相肉刑。 。 想看书来
第八章 减租退押(8)
在减租退押的高潮中,有的地方发生侵犯工商业的偏向。例如中南区湖北、湖南农民进武汉市内,川东和重庆市郊农民进重庆市内,向居住在城市的工商业者兼地主追索应减地租和应退的押金。有的不经过公安机关私自进城捕捉住在城市的地主以及工商业者兼地主。有的以退租退押为名,搬走工厂的原料和工具,运走商店的货物,有的甚至坐镇店铺,卖一文收一文,使有的店铺倒闭。
中南区退押按折半清理后,有些有田面权的租地应退押金,仍等于该田四年的租粮收入。退租有退至十年八年的,追缴余粮有追至三四年之多的。因此许多工商业在减租退押中全部资金被算光,因而倒闭,或者有的工商业者兼地主分散资金躲藏起来。
据汉口市不完全统计,该市工商业者中有60%-70%兼地主,这种清算对工商业及税收影响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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