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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始末(2)
张竞生一直不遗余力地推动妇女解放,从妇女平等权、妇女教育权、妇女爱情权到妇女参政权,以及妇女优生节育权、妇女继承权等,一以贯之,摇旗呐喊。早在两年前,张竞生在《中国妇女眼前问题》一文中,就集中论述了在理想的社会,妇女应享有与男子一样的继承权、教育权、保障权、参政权。其中妇女继承权相对于其他各项权利,遭遇更多的障碍,因此妇女除了要谋取一份正当职业,以保证有正常的经济来源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社会道德保障机制。为此,张竞生提出了几项措施:一是“要求女子得与伊的兄弟同分产业——此事除一面从法律要求规定外,现在最紧要的应由各地女界发起一个有计划的社会运动。例如以北京说,先当做成了一篇极感动人的启事,提向那些比较开通的知识界、外交界、慈善界与农工商界等征求意见。愿者签名,代为登报赞扬,同时也算是为他们的女儿做保证人”。二是“凡已嫁得开通夫婿的妇人者,应以情动与理喻其夫,务必得有一种法律性的平分产业的凭据。若有子女者,则母亲至少须有与子女同分一份家产的规定”。
妇女继承权问题是妇女解放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制度的根本变革与经济的充分保障,孤立地谈妇女继承权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但问题总是一步一步地推动解决,首先必须唤起民众的觉醒和取得舆论的支持。两年前,张竞生想就此问题在社会上进行大讨论,因条件不具备而作罢,现在刊物在手,当务之急就是一尝未了的夙愿。因此,《新文化》从创刊号到第二期,在杂志头条的位置,以“社会建设栏”的方式,连续两期开展“妇女继承权”的讨论。这是《新文化》致力于推动思想解放的不凡抱负,也是《新文化》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社会承担。
在《征求对于“妇女继承权”意见书》的编者按中,张竞生呼吁读者“千万勿为法律风俗所拘束,各各凭其良心的主张特来表示其意见。我们当陆续在《新文化》月刊上发表,借觇社会对于这个重要问题的趋向”。在张竞生的组织下,有不少社会名流参与了讨论,发表了意见。吴稚晖来信说:“女子有遗产权,闻武汉已经实行。
弟持此议已有十年,以为只要女子有遗产权,一切伤天害理如溺女逼嫁诸事固可没有,即什么争嗣合族等等灭种制度亦可尽去。中国之兴,世界之正当,皆在此区区小事。”蔡元培的意见是:“我不赞成遗产制,但遗产制未取消以前,当然男女平等。对于寡妇之一份,我亦赞成。”张继则认为:“妇女继承权,狭义说当然指遗产。为妻为女者照理应得一份以自给。至于为母者在我国风俗上极有权力,凡夫死而子幼者例皆由母亲管理一切。可惜法律无规定,以致其子长大时,母亲即失其权柄,每有因其子不肖,家业不能保,而不免流为老乞丐矣。故今后法律应规定母亲有一定的遗产权以免使老人困苦颠连。”
从参与讨论的情况来看,可以说各有独特的见解。吴稚晖的意见最直截了当,张继的意见比较透彻全面,蔡元培、华林(即张东荪)、彭兆良等人则明确主张废除遗产制。虽然此时张竞生已经与褚松雪反目成仇,但他并不因人废言,还在创刊号刊登了褚松雪的文章《我的诉状》,不过是以松俦夫人的笔名发表。该文以一个女子的亲身经历,发出了椎心泣血的呼吁:“我愿有良心的父亲们丈夫们大家联合起来,实行把财产均分给他的女儿和儿子;救出了女儿,同时也保住了心爱的遗物。因为东西既经分开,少数子女的不肖,绝不会覆没了全份的祖产。觉悟的父亲们,你们做个时代的先驱者吧!”
二、《新文化》始末(3)
这是一篇有深度的文章,它从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个案出发,反证了实行“妇女继承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为了扩大讨论的广度和影响力,新文化社还发起了赞成“妇女继承权”签名活动,目的是使之蔚成风气,以便将来形成法律。参加签名的,除了上述社会名流外,还有中华法科大学的教授与学生,以及新文化社同仁。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流行音乐之父黎锦晖和他的明星女儿黎明晖也参加了签名活动,颇有使人眼睛一亮的效果。张竞生称赞说,黎先生与其女儿的签名,大有“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之气概。
在《新文化》第二期,新文化社连发两份意见书,一份是《为“妇女继承权”事请国民政府造予施行书》,一份是《致“全国妇女代表大会”请力争妇女继承权书》。前者,张竞生提出了实施“妇女继承权”的若干意见,建议在通过法律程序后由国民政府予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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