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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淫秽的并不撩人,一个年老色衰的裸体女人让大部分男人望而却步,如果说她淫荡而不撩人,那么一个漂亮女人的裸体半遮半掩的淫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激起欲念,这个条件是她淫荡,她让人焦虑但不让人窒息,她的兽性不超过一种厌恶的界限,美使得这种厌恶即可以忍受又令人着迷。
2。色情史的普遍进程
淫秽本身不过是这种自然的兽性,对这种兽性的厌恶造就了我们人类。我们知道,我们身上的人性反对这种以兽性为特征的依赖,人类期待在世俗生活的算计和劳作中找到相对于自然的独立性,但是只要这些算计和劳作驱使人类服从于手段,人类很快就进行反抗。在每种情况下,都是自主的愿望决定人类的态度(但只是使我们从一种依赖转向另一种依赖,后者只不过有权脱离前者),没有自主,就没有人类。以一种模糊的、客观的形式出现的神性随后变成了纯粹自主的新原则,但是人没有意识到这个原则。神性不再是兽性,从消极方面看,它的真实具有与劳动的理性法则或有效的忍耐决裂的意义;从积极方面看,具有爆发的、不再延迟的放纵的意义。在性欲方面,婚姻与狂欢符合圣物在象征形象方面的作用。现在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裸体和一般而言的欲望对象的地位与狂欢的无意识混乱互相对立,如同献祭中的圣物的地位与不清晰的宗教思想及表现的形式互相对立一样。
3;倒退和关于婚姻的新观点
这种倒退最终让人以一种并非不明确的方式看到婚姻的本义。从裸体本来的地位出发,认为婚姻是一种从前的、仍旧模糊的性形式是合乎情理的。事实上,夫妇的单独结合接近狂欢的随意结合;在性活动的含混阶段,婚姻是一种简化的违背形式,是最低程度的违反;相反,狂欢是一种普遍化的违反,是违反的一种剧烈状态。但是在婚姻中如同在狂欢中一样,没有物的位置。刺激是直接的,这是身体的接触赋予睡眠行为的刺激。婚姻的原则是在黑暗中交配。显然,夫妇的结合没有保留将妻子变成欲望的常用对象的可能性。因此,应该让妻子退出一般的生活活动,如同妓女一样。妻子的特征无法具有色情意义:它具有总体上的夫妇共同生活的特征。因此,已婚妇女的裸体对于丈夫具有我现在试图说明的价值是不可想像的。
这丝毫也不意味着,婚姻在次要的方面不会导致一种复杂的形式,在这种复杂的形式,妇女从卖淫那里借鉴了欲望对象的意义:婚姻(或被一种共同生活结合在一起的夫妇)最终是性活动的惟一形式,这种性活动有可能连结色情的一切可能性,从贞洁到不贞,从意义的混乱到家庭的建立,从个体的欲望到存在的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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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回到裸体上,我说过,裸体隐入黑暗之中。这种隐没通常很难把握,因为裸体是世界上最难确定的事情:事实上是隐没构成了裸体,隐没是欲望的对象之所以对暴露自身避之唯恐不急的原因,欲望的对象的真实是撩人的。其实,撩拨这个人的东西却令另一个人无动于衷,更有甚者,今天为这样一个对象断肠的同一个人明天会无动于衷。如果我们思考裸体、淫秽、放荡及由此而来的撩拨的表象总是迷惑人的:这种表象其实避开了赤裸裸的淫秽,我们已经从这种淫秽中看到这种表象本身也有一种隐没的意义。
不论如何,这些思索无法阻止我们在色情意义上的裸体中把握一种普遍的禁忌所认可的相对稳定的因素。这个禁忌不是明确的。基督教将禁忌推向极致,但它几乎没有巩固自己的地位,以致不再禁止年轻的姑娘看到自己的裸体*。但是在我们的文明中,裸体的禁忌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赋予脱衣这件事一种清楚的意义。首先,性器官是禁忌的惟一对象,但是遮身衣物的习俗赋予毗邻性器官的部位相同的意义,这些部位与性器官相比,可能具有一种真正的美(比如臀部、大腿或胸脯)。今天,这些因素体现了裸体女人总体上的女性美和兽性淫秽的结合,这种结合彰显了欲望的对象。
5。有意识的性行为
按照惯例,裸体可以摆脱它通常获得的特征;绘画和雕塑证明了这一点。同样,裸体赋予我们的撩人因素可以转移到其他对象(胸衣、高帮皮鞋或黑色长统袜的恋物癖……)上。此外,这个因素将身体的状况与一种情形联系起来,这种情形的禁忌特征有时与混乱或裸露相伴而生。相邻的地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