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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为什么前提的真实性使结论也有自明的真实性。任何一种说明,如果不还原到一个不能再问“为什么”的关系,就只能上于一个假定的隐秘属性。可是任何一种原始的自然力也都是这种属性。任何自然科学的说明最后必然要止于这样的隐秘属性,也就是止于漆黑一团。所以自然科学的说明只有让一个石头的,或一个人的,内在本质同样得不了说明完事;对于石头所呈现的重力、凝聚力、化学特性等,和对于人的认识作用、人的行为是一样的说不出一个所以然。例如。‘重”就是一个隐秘属性,因为人们可以设想它不存在,它不是从认识的形式中产生的必须有之物,但惯性定律则不然,它是从因果律推出来的,因而再还原到因果律就是一个充分的说明了。有两种东西是根本不得而说明的,也就是不能还原到根据律所示的关系上去的;第一是在四种形态中的根据律本身,因为它是一切说明的原则,任何说明只有关涉到它才有意义;第二是根据律达不到而是一切现象中本有的东西所从出的自在之物,对于自在之物的认识根本就不是服从根据律的认识。自在之物不可得而理解,在这里只好听之任之;但在下一篇中我们重行考察科学可能的成就时,就可以理解了。但是在自然科学,一切科学,要止步的地方,也就是不仅是说明,甚至连这说明的原则——根据律也不能前进一步的地方,那就是哲学'把问题'重新拿到手里并且以不同于科学的方式来考察的地方——。在《根据律》51节我曾指出根据律的这一形态或那一形态如何分别是指导各种科学的主要线索。——事实上按这种办法也应该可以作出最恰当的科学分类。不过按每一线索而作出的说明,如已说过,永远只是相对的,总是在相互关系中说明事物,总要留下一些未说明的东西,而这也就是每个说明预先假定了的东西。这种东西,例如在数学中就是空间和时间;在力学、物理学、化学中就是物质、物性、原始的'自然'力、自然规律等等,在植物学和动物学中就是种属的分歧和生命本身;在历史学中就是人类及其思想方面和意欲方面的一切特征;——在一切这些'科学'中的还有根据律按个别需要而加以应用的某一形态。——哲学有一个特点:它不假定任何东西为已知,而是认一切为同样的陌生都是问题;不仅现象间的关系是问题,现象本身也是问题,根据律本身也是问题。别的科学只要把一切还原到根据律,便万事已足;对于哲学这却是一无所获,因为一个系列中此一环节和彼一环节在哲学上都是同样陌生的。此外,这种关联自身和由此而被联结的东西也同样的是问题,而这些东西在其联结被指出以前又和被指出以后同样也还是问题。总之,如已说过,正是科学所假定的,以之为说明的根据和限度的,就正是哲学应有的问题。由此看来,那些科学到此止步的地方,也就正是哲学开步走的地方。证明不能是哲学的基础,因为证明只是从已知的命题演绎未知的命题,而对于哲学来说,一切都是同样的陌生'并无已知未知之别'。不可能有这样一个命题,说由于这一命题始有这世界及其一切现象:因此,不可能象斯宾诺莎所要作的那样,从“一个坚定的原则”进行证明便可引伸出一种哲学来。并且哲学还是最普遍的知识,它的主要命题就不能是从别的更普遍的知识引伸出来的结论。矛盾律不过是把概念问的一致固定下来,但并不产生概念。根据律说明现象间的联系,但不说明现象本身。因此哲学不能从寻找整个世界的一个有效因或一个目的因出发。至少是我的哲学就根本不问世界的来由,不问为何有此世界,而只问这世界是什么。在这里,“为什么”是低于“什么”一级的,因为这“为什么”既只是由于世界的现象'所由呈现'的形式,由于根据律而产生的,并且只在这个限度内有其意义和妥当性,所以早就是属于这个世界的了。人们固然可以说,世界是什么,这是每人无须别的帮助就认识到的'问题',因为人自己就是认识的主体,世界就是这主体的表象。这种说法在一定限度内也是对的。不过这种认识是一个直观的认识,是具体中的认识;而在抽象中复制这些认识,把先后出现的,变动不居的直观,根本把感这个广泛概念所包括的一切,把只是消极规定的非抽象、非明晰的知识提升为一种抽象的、明晰的、经久的知识,这才是哲学的任务。因此,哲学必须是关于整个世界的本质的一个抽象陈述,既关于世界的全部,又关于其一切部分。但是为了不迷失于无数的个别判断,哲学必须利用抽象作用而在普遍中思维一切个别事物,在普遍中思维个别事物所具的差异;从而它一面要分,一面要合,以便将世界所有纷坛复杂的事物,按其本质,用少数的抽象概念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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