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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名称若不以无制限者即“所有一切”为基础,则不能应用之也。
但“具有一切实在性者”之概念,正为“所完全规定之物自身”之概念;且因在矛盾的宾词之一切可能的各组中,其中之一即绝对属于存在之宾词应在“存在之规定”中发见之,故“一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之概念,为一“个体的存在者”之概念。是以此存在者乃——用为必然属于一切存在事物之“完全规定”之基础——之一种先验的理想。此种理想乃一切存在事物所以可能之最高而完全之实质的条件——此种条件乃关于对象之一切思维(在与其内容相关之限度内)所应推根寻源之所在。且亦为人类理想所能之唯一真实之理想。盖一事物之概念——此一概念其自身乃普遍的——仅在此唯一之事例中,始完全由其自身及在自身中所规定,而被认知为“一个体之表象”。
由理性所成“概念之逻辑的规定”,根据抉择的三段推理,其中大前提包含一逻辑的分列(一普遍的概念所有范围之分列),小前提限制此范围于某一部分中,结论则以此一部分规定此概念。普泛所谓实在之普遍概念,不能先天的分割之,盖若无经验,则吾人实不知“所包摄在此总纲(Genus)下之任何一定种类之实在”。故在一切事物之完全规定中所预想之先验的大前提,不过“一切实在性之总和”之表象而已;此不仅为一“色摄一切宾词在其自身下之概念”(此就其先验的内容而言);且亦包含此等宾词在其身中;而一切事物之完全规定则以制限此“总体实在性”为其基础,盖以此总体实在性之一部分归之此事物,而摈除其他部分故耳——此一种程序与“抉择的大前提中之二者择一,及小前提中以分列部分之一分支规定对象”极相合。因之,理性在使用先验的理想为其规定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基础(即理性规定一切可能的事物皆与此理想有关)时,乃以比拟理性在抉择的三段推理中之进行程序之方法而进行者——此实我所依据为“一切先验的理念之系统的分类之原理”,视为与三种三段推理平行及相应者。
理性在进达其目的之际(即表现事物之必然的完全规定之际)并不以“与此理想相应之存在者”存在为前提,而仅以此种存在者之理念为前提,其事甚明,此种理念则仅欲自完全规定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引申其受条件制限之总体(即有限者之总体)而设定之耳。故理想乃一切事物之原型(Prototypon),一切事物皆为不完全之模造品(Ectypa),其所有可能性之质料皆自此原型而来,且虽以种种不同之程度接近此原型,但常离现实到达此原型甚远。
故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即就事物之内容而言,为综合杂多之可能性)必须视为引申的,唯有一例外,即其自身包有一切实在性者之可能性。此后一种类之可能性,必须视为本原的。盖一切否定(此为任何事物所能与“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相区别之唯一宾词)乃一较大实在性之纯然制限,终极则为最高实在性之纯然制限;故此等否定皆以此实在性为其前提,且就其内容而言,首自此实在性而来者也。事物所有之一切杂多仅为制限——构成事物之共通基体之——“最高实在性之概念”之相应的种种不同形相,正与一切图形仅能为“制限无限的空间”所有如是多种种之不同形相相同。理性之理想所有之对象,乃仅由理性及仅在理性中呈现于吾人之对象,故名为元始的存在者(Ens originarium)。以此元始的存在者绝无事物能在其上,故又名为最高存在者(enssummum);又以一切受条件制限之事物皆从属此最高存在者,故又名为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ens entium)。
但此等名词并不用以指示一现实的对象与其他事物之客观的关系,乃指示一理念与种种概念之客观的关系。至对于此种“卓越无匹之存在者”之存在,则吾人绝无所知。
吾人不能谓元始的存在者乃由一群支生的存在者所成,盖因支生者必以元始者为前提,彼等自身不能构成此元始者。故元始的存在者之理念必视为单纯的。
因之一切其他可能性自此元始的存在者而来,严格言之,不能视为对于元始者之最高实在性之一种制限,即不能视为元始者之分割。盖若如是,则是以元始的存在者仅为支生的存在者之集合体矣;如吾人适所说明,此为不可能者——在吾人最初之粗略陈述中,虽曾使用此制限之名词。反之,最高实在必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为事物之根据,非事物之总和;故事物杂多性之所依据者,实非元始的存在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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