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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慈禧太后也就顺理成章成了“老佛爷”。正是依靠宗教羁縻这种富有想象力的政治构想,大清帝国轻而易举地解决了满蒙问题,奠定了对满蒙地区行使主权的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清政府于雍正五年(一七二七)设立了驻藏大臣衙门来进一步加强对西藏的统治。
关于驻藏大臣的设置,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宪制性文件或宪制惯例加以规制,如《钦定理藩部则例》、《清会典事例》就明确驻藏大臣的职称、官员甚至任期、随员等,而驻藏大臣钟方的《驻藏须知》详细记录了驻藏大臣从上任到离任的工作细节,成为驻藏大臣的办事细则。而乾隆十六年(一七五一)的《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乾隆五十四年(一七八九)的《收复巴勒布侵占藏地设站定界事宜》(十九条)、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的《藏中各事宜》(十条)、乾隆五十八年(一七九三)的《藏内善后章程》和道光二十四年(一八四四)的《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等一系列宪制性文件不仅规定了驻藏大臣的权限,也规定了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其要旨是帝国中央对西藏的治理主要着眼于主权的控制,而具体地方治理由西藏地方政府按照政教合一的体制进行。
在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上,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对达赖、班禅的册封制度,确立了中央与西藏的基本政治关系:即西藏承认中央政府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威。但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确认了黄教的正宗地位以及达赖、班禅作为最高宗教领袖的地位,也确认了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传统,达赖、班禅同时也是西藏最高的政治领袖。当然,中央政府单靠宗教羁縻不足以控制地方政府,为此,中央在西藏派驻藏大臣,代表皇帝对西藏政治事务进行间接或直接的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宪制性文件中,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的政治地位平等,二者都直接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中央政府负责,皇帝要做的是努力将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所代表的政权与教权结合起来治理西藏。其时,由于驻藏大臣往往信教,要叩拜达赖、班禅。这会受到皇帝的批评,认为驻藏大臣代表皇帝,不可以自降身份,由此形成的宪制惯例是驻藏大臣在任期间不叩拜达赖、班禅,但在卸任之后可以叩拜,从而把国家制度与个人信仰区分开来。通过上述一系列宪制性文件及驻藏大臣制度的设立,中央政府确保了对西藏地方政府的主权。
其一,西藏的土地(领土)属于中央政府,具体而言属于皇帝,由此体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主权原则。
其二,军队和外交事务归中央政府。
其三,僧俗两界的人事任命权掌握在中央。乾隆皇帝规定了金瓶掣签制度,且达赖、班禅的认定、坐床、册封、学经、新政、圆寂等事务,以及因达赖、班禅年幼而选择摄政等,都要由驻藏大臣参与,并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除此之外,驻藏大臣还掌握司法监督权,比如汉、藏民之间发生的纠纷须报驻藏大臣,驻藏大臣有监督纠正之权。可惜这套司法权控制手段没有像英国那样发展出一套普通法制度。
随着大清帝国的强盛,中央对西藏的主权控制也不断加强。但是,在大清帝国走向没落的时候,为了挽救灭亡的命运,清王朝开始通过“清末新政”推行了一系列现代化建设的方案,其中改变了对西藏的治理模式,提出了“改土归流”的政策,试图将中央的权力直接渗透到地方,改变藏族的社会、经济生活。
这一套现代化方案由于辛亥革命的到来而失败。此后民国政府对西藏继承了这套“改土归流”的现代化政策,但由于政治实力所限,这套方案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政治治理。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央放弃了“改土归流”的现代化方案,采取了民族识别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路,尤其是“十七条协议”回到了大清帝国早年的治理思路上来,争取到西藏上层贵族的支持。然而,后来推行的现代化治理方案以及西藏上层的叛乱,导致“十七条协议”最终失效。最近发生的西藏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现代化方案的反思。当年的“十七条协议”启发了“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而今天“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落实,理应对西藏及全人类解决多元文化政治难题有所贡献。
“人类之行动在大范围内展开,只循着若干因果关系,不能由各个人意愿左右,更难因其道德上的希望而迁就。”(黄仁宇:《中国大历史》)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从“大历史”的眼光来综论中西古今,这多少给人历史决定论的“命定”感觉。这个决定因素就是他反复强调“数字化管理”(mathemat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