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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言废法,“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页。这些一度成为领导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基础之一。1957年毋须经过任何司法机关和任何法律程序去划定的“右派”;在“*”中,一大批被列为打倒、横扫对象的“牛鬼蛇神”一类概念,既非科学的政治术语,更不是法律条文的专有名词,而是一个充满主观随意性并带有一些文学色彩的比喻。然而,在那个年代,这个莫名其妙的比喻下面,被名正言顺、冠冕堂皇地*、批判的人又何止万千!由此可窥见当时我国法制观念淡薄至何等程度。
法律的虚无和残缺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方面,也表现得很突出。虽然有关条文也有群众选举干部的规定,但事实上更多的是由上级部门任命,即使有选举也流于形式。虽然没有领导职务终身制的规定,但也没有限制领导职务终身制。
直到1982年2月20日,*中央才出台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打破了领导职务终身制。
谁都知道,由谁直接授予权力,就受谁直接监督,即权柄在谁手中,行使权力的人就必须也必然向谁负责。而上述的规定实际上削弱甚至排除了人民群众对自己代表的选择和监督,导致了诸如特权、官僚主义、人身依附、帮派、家长制甚至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种种*现象的产生。我们尽管一再强调提拔干部要看准,但是上任前对贪污*行为痛心疾首者,上台后却不择手段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我们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贪污*分子只是“极少数”,这无疑是对的,但是,这“极少数”人对党和国家声望的破坏作用和恶劣影响,有时却比“绝大多数”人廉洁奉公的积极影响还要大。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二)权力与腐败(5)
应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是重视监督制约机制的。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些制度刚刚萌芽便被扼杀。几乎都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被削弱、破坏,到“*”被彻底砸烂。1949年成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三起三落”后,于1968年被彻底砸烂;1954年“高饶事件”后成立的党的监察委员会,以后被改为“纪律检查委员会”;1950年成立的国家监察部,1959年被撤销;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甚至取消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这就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出现重大的倒退和挫折。对此,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的发动和发展。”这是非常科学的总结。历史的影响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其社会基础条件,“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3页。当时的权力结构是靠行政隶属关系建立起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结构,而单一行政渠道纵向传输为主的直线性信息传输结构进一步巩固了集中的权力。在行政隶属支配一切的政权结构中,解决问题,哪怕是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是诉诸行政系统,而非司法系统,因为只有通过行政系统才能达到权力的顶峰。这样,信访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制度在我国传统的体制中发展起来,并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轻视法制的根源深埋在体制中。轻视法制,践踏法制,使得权力得不到起码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这正是各种特权现象、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现象得以源源不断的总根源。正如*同志所说,权力过分集中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