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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都毫无关系。当然,历史总是需要首先发展到了人性的高级阶段,〃人〃这种动物才开始把那些非常原始的罪行区分为〃故意的〃、〃疏忽的〃、〃意外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并且开始在对立的立场上进行量刑。那个现在变得如此般廉价,显得如此般自然、如此般必要的观念,那个解释了公正感的由来的观念,那个被迫承认〃罪犯应当受到惩罚,因为他本来有其它的选择余地〃的观念,它的的确确地很晚才出现的,是人的精练的辨别形式和决断形式;如果有谁把它挪到人类发展之初,他就是粗暴地曲解了古人类的心理。在整个人类历史的一段极为漫长的时期里是不存在着刑罚的,因为人们能够使肇事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时奉行的原则也并不只是惩罚有罪的人,而是像今天的父母惩罚他们的孩子那样,出于对肇事者造成的损失的气忿——但是这种气忿是有限度的,也是可以缓和的,因为人们会想到任何损失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补偿,甚至使肇事者感到疼痛也可以做为一种补偿。这种古老的、根深蒂固的、也许现在已无法根除的观念,这种用疼痛抵偿损失的观念是怎么产生的?我已经猜到了:它产生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中。这种契约关系和〃权利主体〃的观念一样古老,而后者还涉及到买卖、交换、贸易、交通的基本形成。
五
上述这些事实使人一提起这些契约关系就会理所当然地对由这些关系造成和认可的古人类产生各种怀疑和抵触情绪;正是在这里需要许诺,正是在这里需要让许诺者记住诺言,正是在这里人会起疑心,也正是这里发现了冷酷、残忍、疼痛。为了让人相信他关于还债的诺言,为了显示他许诺的真诚,同时也为了牢记还债是自己的义务,债务人通过契约授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还不清债务时享有他尚且〃拥有的〃,尚能支配的其它东西。便如他的身体,或者他的妻子,或者他的自由,甚至他的生命;在某些宗教意识浓厚的环境中,债务人甚至要转让他的后世幸福,他的灵魂得救的机会,乃至于他在坟墓中的安宁,例如在埃及,债权人让债务人的尸体在坟墓中也得不到安宁,而埃及人恰恰是讲究这种安宁。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尸体随意进行凌辱和鞭笞,例如可以从尸体上割下和债务数量相等的肉等等:在早期,哪里有这种观念,哪里就有精确的、法定的、对每一肢体、对身体的每一部位的细致可怕的估价。所以当罗马的十二条法规声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割肉多少并不重要:〃若论割多割少,无异于诈骗一样〃(Siplus minusve secuerent,ne fraud esto),我就认为这已经是进步了,已经是更自由、更大度、更罗马式的法律观念的明证了。让我们来弄清上述整个补偿方式的逻辑,这种方式实在是够怪诞的了。等量补偿实现了,但不是直接地用实利(不是用同等量的钱、地、或其它财物)来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而是以债权人得到某种快感来作为回报或者相应补偿。这种快感来自于能够放肆地向没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这种淫欲是〃为了从作恶中得到满足而作恶〃,这种满足寓之于强暴:债权人的社会地位越低下,他就越是追求这种满足,而且这种满足很容易被他当作最贵重的点心,当作上等人才能尝到的滋味。通过〃惩罚〃债务人,债权人分享了一种主人的权利:他终于也有一次能体验那高级的感受,他终于能够把一个人当〃下人〃来蔑视和蹂躏;如果惩罚的权利和惩罚的施行已经转移到〃上级〃手里,他至少可以观看这个债务人被蔑视和被蹂躏。因此补偿包含了人对他人实施残酷折磨的权利。
六
在这个义务与权利的领域里开始出现了一批道德概念,如〃负罪〃、〃良心〃、〃义务〃、〃义务的神圣〃等等,它们的萌发就像地球上所有伟大事物的萌发一样,基本上是长期用血浇灌的。难道我们不能补充说,那个世界从来就没有失去血腥和残忍的气味?就连老康德也不例外,他那〃绝对命令〃就散发着残酷的气味。同样是在这个领域里〃罪孽和痛苦〃第一次发生了阴森可怕的观念上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或许已经变得无法切断了。让我们再问一遍:痛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偿〃损失〃?只要制造痛苦能够最大限度地产生快感,只要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损失而产生的不快能用相对应的巨大满足来抵偿:制造痛苦本来是一种庆贺,就像刚才所说的那样,债权人越是不满意他的社会地位,他就越是重视这种庆贺。上述这些纯属推测,因为对这种隐秘的东西追根究底是很困难,也是很难堪的,而且如果有谁在这时突然抛出〃报复〃的概念,他就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