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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决定往往具有直接的社会效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与居民会议制度相比,村民会议制度对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的规定比较具体,主要有:(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因而,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所形成的法律,都会要求企事业单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于有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所以,这种决策性公民协商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二是基层政府和各类自治组织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化的决策性公民协商往往不是制度化地运行,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运行的情况差别很大。决策性公民协商是基层*运行的重要机制,所以,公民协商要在基层*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最首要的就是要把决策性公民协商制度化地运行起来,真正成为决定基层自治事务的核心机制。
第二,听证性公民协商。这种协商就是政府在基层社会举办的各种听证会。听证会必然与决策有关。但是,如果听证会是关于基层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这种听证会还是应该属于决策性公民协商。因为,在实行直接*的基层自治体制下,如果用听证会来稀释公民直接参与的决策性公民协商,那就完全背离了基层*的原则和精神。所以,有些城市居委会在推进基层自治的名义下实行的所谓听证会制度,从根本上不是促进基层自治,相反是淡化基层自治。但是,对于基层*发展来说,听证会还是需要的。这种听证会主要围绕着与基层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公共政策或政府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管理措施展开的,体现了政务公开、公民参与和多方协商的原则。这种听证会实际上是政党、政府与基层社会公民之间的交流和协商,往往围绕着具体的政策或决定展开。在实践中,这种听证会常常会利用基层自治的会议机制来进行,如浙江温岭所创造的“*听证会”,就属于这种听证性公民协商。从理论上讲,这种公民协商是十分重要的,是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一起协商的重要机制,公民的利益和意见表达对基层政权的领导和决策具有直接的帮助。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或制度规范,所以,听证性公民协商不完全是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其是否举行以及如何举行,不取决于公民,而取决于基层政权。这样,听证性公民协商很容易变成基层政权提升其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工具和手段,公民在这种协商中应有的主动性和主导性比较弱,从而大大影响了听证性公民协商的*性和权威性。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7)
第三,咨询性公民协商。与前面两种公民协商的最大不同是,这种公民协商与决策无直接关系,主要用于征求大家意见或者集中大家的智慧,以发展公共事务,增进公共利益。最近几年在浙江省流行的“*恳谈会”,就应该属于这种类型的公民协商。这种公民协商涉及的议题往往比较长远和宏大,如关于经济发展的思路问题、公共财政的安排问题、社会治安的改善问题、社区文化的发展问题。这种咨询性公民协商,可以在政党与公民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以及基层自治组织中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展开。对政党或政府来说,它既是社情民意的了解,也是民智民心的聚合;对公民来说,它既是有序的公民参与,也是利益意见的表达。所以,这种公民协商在创造基层*空间的同时,也促进基层社会的沟通、协调和发展。可以想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种公民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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