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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回国以后对自己人发。
尴尬是我们自己造成的。
在长期闭关锁国的岁月中,我们确实没有对国外的智力成果进行版权保护。在我们的科技工作、教育工作需要使用国外的大量信息特别是外文出版物的时候,采取的主要办法是回避国际版权贸易惯例的自行影印。这种影印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担负影印任务的一家出版社,在二十多年中共影印外文书刊资料二十多万种、三亿多册。与此同时,我们也翻译了大量国外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研究的著作。这些著作大多数是没有经过版权所有者同意的。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计算机软件、电影音像制品,也有相当多的属于盗版制品。
在我国没有版权法,没有加入国际版权组织的情况下,这种影印、复制应当说是正常的,因为我们不受国际公约的约束。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都有过这样一段经历。即使是美国,在它大量需要欧洲国家科技资料的时候,也迟迟不肯加入伯尔尼公约,当过长期的“海盗”。
然而,当“海盗”毕竟是不光彩的。
不仅不光彩,而且影响自身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影响对世界文明成果的引进。既然你是“海盗”,人家就歧视你,防御你,甚至联合起来抵制你。在你迫切需要某项关键的科技成果时,就会附加各种苛刻的条件,敲诈你。 电子书 分享网站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2)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某飞机制造厂从国外引进一套计算机软件的经历。
这套软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一二百万美元,但对中国,要价是几千万美元。
为此,双方经过了几年的艰苦谈判。
为什么唯独对我们如此苛刻?
对方的回答是:你们保护版权不力。你们有好几家飞机制造厂;我们卖给你一家,就等于同时转让了好几家。因此要收多家使用的钱。你们还可能利用这套软件干别的,广泛复制,因此要多收更多的钱。
我们说:我们不会私下转让。
对方说:不相信你们的承诺。因为你们没有版权法,没有法律的保护。
最后的成交价格三千万美元。
这明显地是“宰”我们啊!但又有别的什么办法?我们不可能因此就放弃引进。我们的飞机制造业需要现代化,现代化需要先进技术。
飞机厂只能如数付出这么一大笔。他们信守承诺,确实没有转让给别的厂家,尽管兄弟单位也亟需这种软件。
多么冤枉啊!我们并没有私下复制,但人家在收取费用时却加进了这种因素。本来一二百万美元的东西,我们付出二十倍的代价。
这就是没有版权保护才吃的苦头。
这样的苦头我们吃了不少。
自70年代以来,台港澳的一些武打、言情作品开始传入大陆,渐渐在图书市场风行起来,并拥有了稳固的读者群。由于当时国家没有著作权法,也没有保护台港澳作家著作权的相应法规,一部分出版单位不经作者授权、不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版了一批海外作家的作品,这也是一种“海盗”行为。
几乎每一个港台知名作家的畅销图书都曾在大陆被盗版。其中,柏杨、琼瑶、梁羽生、古龙、卧龙生、寥辉英、岑凯伦、席慕蓉、罗兰、金庸、陈青云等,都成了被侵权的对象。
1986年以后,大陆正式开始保护台港澳作品,这种自行出版的局面得到一定改善。同时它作为我国按照国际版权贸易惯例处理海外作家作品的第一个步骤,也使大陆出版者开始按照版权贸易的原则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
当然,这有一个过程,许多出版者还不习惯这样做,也不情愿这样做,他们从经济效益出发仍然我行我素,充当“海盗”。同时又由于集个体书商参与其间,推波助澜,致使侵犯海外作家权益的事件仍不断发生。
盗版问题引起海外作家的极大愤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爱国的,认为盗版问题严重地损害了祖国的形象。有一部分作家本来就对大陆怀有偏见,由于盗版现象的泛滥,就使得他们的偏见更加深刻。即使不从国家利益出发,而从作家个人的名誉和经济利益出发,他们也对这种盗版现象觉得不能容忍。
创造双向式英语学习法的扶忠汉先生,在这方面就表现得态度激烈。他的《双向式英语》及配套的24盘磁带曾被一些出版社争相盗印。他于1989年4月在北京王府饭店举行记者招待会,发表了言辞尖利的讲话,认为大陆声称保护港台澳版权,而实际上没有有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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