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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须言及者,我今仅以此种实践的意义用此自由概念,“其不能经验的用以说明现象,且其自身对于理性成为一问题”(如前已论及者)之其他先验的意义,则皆置之不顾。除感性的冲动(病理的)以外不能决定之意志,乃纯粹动物的(arbitrium bru-tum)。能离感性的冲动而唯由理性所表现之动机决定者,名为自由意志(arbitrium liberum),凡与此种意志相联结者,不问为其原因或结果,皆名为实践的。实践的意志自由之事实,能由经验证明之。盖人类意志非仅由刺激(即直接影响于感官者)决定;吾人具有“以更间接的形相引起其有益或有害等之表象,以克服在吾人之感性的欲求能力上所有印象”之力量。但就吾人全体状态以考虑可欲求者为何(即关于考虑何者为善为有益)之等等考虑,则根据理性。故理性提供成为无上命令之法则,即意志之客观的法则,此种法则告知吾人应发生者为何——虽或绝不发生——因而与“仅与所发生者相关之自然法则”不同。是以此等法则应名为实践的法则。
理性在其由以制定种种法则之行动中,是否其自身复为其他势力所决定,以及在其与感性的冲动相关时,所名为自由者,是否在其与更高更远行动的原因相关时,仍属于自然,此在实践的领域中实为与吾人无关之问题,盖此处吾人之所要求于理性者,仅行为之规律而已;以上所言乃纯然思辨的问题,在吾人考虑何者应为、何者不应为之范围内,固能置之不顾者也。吾人虽由经验知实践的自由为自然中原因之一,即为决定意志之理性所有之因果作用,但先验的自由则要求此种理性——就其开始一现象系列之因果作用而言——离去感性世界所有一切决定事物之原因而独立。故先验的自由颇似与“自然法则以及一切可能的经验”相反;因而留存为一问题。但此种问题不进入“理性在实践的运用中之领域”;故在纯粹理性之法规中,吾人之所论究者,仅有两问题,皆与纯粹理性之实践的利益相关,且关于此两问题,必有一理性使用之法规可能——即是否有神、是否有来生之两问题。先验的自由之问题,则仅属思辨的知识之事,当吾人论究实践的事项之时,自能以之为与吾人无关之争论而置之不顾。且关于此一问题,殆已在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一章内充分论究之矣。
第二节 视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决定根据之最高善理想
理性在其思辨的使用中引导吾人经由经验领域,因经验中不能发见完全满足,乃自经验趋达思辨的理念,顾此等思辨的理念终极又引吾人复归经验。在此种进行中,理念固已实现其目的,但其达此目的之情形(固极有益),则不足以副吾人之期待。顾尚有一其他之研究方向留待吾人:即在实践的范围中是否能见及纯粹理性,在此范围中纯粹理性是否能引导吾人到达——吾人适所陈述之纯粹理性所有最高目的之——理念,以及理性是否能自其实践的利益立场以其“就思辨的利益而言所完全绝拒斥之事物”提供吾人。
我之理性所有之一切关心事项(思辨的及实践的),皆总括在以下之三问题中:
(一)我所能知者为何?
(二)我所应为者为何?
(三)我所可期望者为何?
第一问题纯为思辨的。对于此一问题,一如我所自负,已竭尽一切可能之解答,最后且已发见理性所不得不满足之解答,且此种解答在理性不涉及实践的事项之范围内,固有充分理由使理性满足。但就纯粹理性“全部努力”实际所指向之其他二大目的而言,则吾人仍离之甚远,一若自始即联于安逸,规避此种研讨之劳者。是以在与知识有关之范围内,吾人之不能到达其他二大问题之知识,至少极为确实,且已确定的证明之矣。
第二问题纯为实践的。此一问题固能进入纯粹理性之范围,但即令如是,亦非先验的而为道德的,故就此问题自身而言,不能成为本批判中所论究之固有主题。
第三问题——我如为我所应为者,则所可期望者为何?——乃实践的同时又为理论的其情形如是,即实践的事项仅用为引导吾人到达解决理论问题之线索,当此种线索觅得以后,则以之解决思辨的问题。盖一切期望皆在幸福,其与实践的事项及道德律之关系,正与认知及自然法则与事物之理论的知识之关系相同。前者最后到达“某某事物(规定“可能之终极目的”者)之存在乃因某某事物应当发生”之结论;后者则到达“某某事物(其作用如最高原因”)之存在乃因某某事物发生”之结论。炫&书ūmdtΧt。còm网
幸福乃满足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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