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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而不以之为现象之一类事物”之学说。同时悟性亦深知以此种方法,即离去吾人所有直观形相以观察事物,则悟性决不能使范畴有任何用处。盖范畴之具有意义仅在与空间时间中直观之统一相关;乃至范围能由先天的普泛的联结之概念以规定此种统一,亦仅因空间时间之纯然观念性。在时间统一所不能见及之处,即在本体之事例中,范畴之一切使用——即范畴之全部意义——皆完全消失;盖斯时吾人无术规定“与范畴一致之事物”是否可能。关于此一点,我仅须读者参考前章所附录之全部要点之开始部分我所论述者。一事物之可能性,绝不能纯由其概念不自相矛盾云云证明之,唯由其为某某相应之直观所支持,始得证明之。故吾人若企图适用范畴于“所不视为现象之对象”,则吾人须假设一种感性以外之其他直观,于是其对象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但因此种形态之直观——即智性的直观——不属于吾人之知识能力,故范畴之使用,绝不能推及经验之对象以外。有与感性体相应之悟性体目无疑义,且亦能有与吾人所有感性之直观能力毫无关系之悟性体,但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纯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观之思维方式,故绝不能适用于此种悟性体。是以吾人之所名为本体者,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
我若从经验的知识中除去(由范畴之)一切思维,则无任何对象之知识存留。盖仅由直观,则绝无为吾人所思维之事物,且此感性之激动在我内部中一事,并不就此即等于此等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反之,我若除去一切直观,则尚留存思维之方式,——即对于可能的直观之杂多,规定其对象者之形相尚留存。因之范畴能扩大及于感性的直观以外,盖范畴乃思维普泛所谓之对象而不顾及“对象所由以授与之特殊形相(感性)”。但范畴并不因之规定更大之对象范围。盖吾人若不先假定感性以外其他种类之直观之可能性,则吾人决不能主张此种对象能授与吾人;顾吾人又绝无资格以假定此种直观。
一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如绝不能为吾人所知,但此概念并不包含矛盾,且同时又与——包含此概念所限制之所与概念之——其他知识相联结,则我名此概念为“想当然”者。本体之概念——即由纯粹悟性所不应思维为感官之对象而思维为物自身之概念——绝不矛盾。盖吾人不能主张感性为唯一种类可能之直观。加之,欲防阻感性的直观扩大及于物自身,即制限感性的知识之客观的效力,本体概念实所必需。此留存之事物为感性的知识所不能适用者,即名为本体,盖在展示此种感性的知识不能扩大其领域及于悟性所思维之一切事物耳。但吾人仍不能因之理解本体之何以能成为可能,且现象范围以外之领域,在吾人实等于空虚。盖即谓吾人虽具有或能推展及于感性领域外之悟性,但并无——对象由之能在感性领域外授与吾人及悟性由之能在此领域外现实的运用——之直观,且此概念亦无之。是以本体概念纯为一限界概念(Grenzbegriff),其作用在抑止感性之僭妄;故仅有消极的使用。同时,此本体概念并非任意空想之所产;虽在感性领域以外不能积极的有所肯定,但与感性之限界,实固结而不可分离者也。
故以概念别为感性的与悟性的,虽极确当,但若以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世界区分为感官世界与悟性世界,就其积极的意义言,则全然不能容认者也。盖对于本体及悟性世界之概念,并无对象能为所规定,因而不能主张其成为客观的有效。吾人若离去感官,则如何能使吾人理解吾人所有之范畴——此为对于本体所唯一留存之概念——仍复指示某某事物,盖因范畴与任何对象之关系,在纯然思维之统一以外,尚须有其他之某某事物授与吾人,即尚须有范畴所能适用之可能的直观。但若本体之概念仅用之于想当然之意义,则不仅可以容许,且为限制感性计,亦为万不可缺者。顾在此种事例中,本体实非吾人所有悟性之特种对象——即一直悟的对象;且此种对象所应属之悟性种类,其自身即为问题。盖吾人丝毫不能想象“能知其对象——非由范畴论证的知之,乃以非感性的直观,直观的知之——之一种悟性”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悟性由此种本体概念之所得者,乃消极的扩大;盖即谓悟性不为感性所制限;且适得其反,由其应用本体之名称于物自身(所不视为现象之事物),悟性反制限感性。但在悟性制限感性时,同时亦制限其自身,认为悟性由任何范畴亦不能认知此等本体,故必须仅在“不可知者”之名称下思维之也。
在近代哲学家之著作中,我发见感性世界(mundi sensibilis)与悟性世界(mundi i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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