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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其形式受有变化”为不可否定之前提。至不能自无生有之命题,亦仅永恒性原理之别一结论,或宁谓为现象中“固有主体”之持久存在之原理之别一结论。盖若现象领域中吾人之所名为实体者,应为一切时间规定所固有之基体,则一切存在不问其在过去或未来,自必唯由实体及在实体中始能规定之。故吾人之能以实体名词名一现象者,正因吾人以其存在通贯一切时间为前提故耳,且因永恒性之名,尚不能适切显示其义,盖此名词乃专用之未来时间者。但因永久之内的必然性与常存在之必然性,乃固结而不可分者,故用永恒性原理之名,亦自无妨。
Gigni denihilo nihil,in nihilum nil posse reverti(无决不能生有,有决不能成无)之二命题,在古人常联结不分,顾今日则有误为分离之者矣,盖由于其误信此二命题为应用于物自身者,且以第一命题为有背于世界——即令就其实体而言——依存于最高原因之说。但此种疑惧,实为无须有者。盖吾人今所论究者,仅为经验领域中之现象;且若吾人容认新事物——即新实体——可以发生,则经验之统一,将绝不可能矣。此盖因吾人将失去唯一能表现时间统一之事物,即将失去基体之同一性耳,一切变易唯在此基体之同一性中始具有一贯之统一。但此永恒性纯为吾人由之表现现象领域中事物存在之形相。
一实体所有之种种规定——此不过实体存在之种种特殊形相——名为属性。属性常为实在的,盖因其与实体之存在有关(否定仅为断言实体中某某事物不存在之规定)。吾人若以特殊种类之存在,归之于此实体中之实者在(例如为物体属性之运动)则此存在名为偶有性,以与名为实体性之实体存在相区别。但此足引起种种误解;不如以属性纯视为实体存在在其中积极被规定之形相较为精密而正确。但由于吾人悟性之逻辑的使用之条件,自将“实体存在中之能变易者”分离,同时实体仍常住不变,以及自变易者与“真实永恒及为根本者”之关系,以观察此可变之分子,实为不可避免之事,故此实体范畴应列入于关系之范畴中,但与其视为实体自身中包含关系,则毋宁视实体为关系之条件。
正确理解变化之概念,亦惟根据于此永恒性。生灭并非生灭者之变化。变化乃继同一对象之某种存在形相而起之存在形相。一切变化者皆常住,仅其状态变易而已。惟以此变易仅与能生灭之种种规定相关,故吾人亦可谓(用此有类反说之语)仅永恒者(实体)受有变化、转变者(das Wanderbare)不受变化(Veranderung)而仅有变易(Wechsel),盖因某某规定灭而有其他规定生耳。
故变化仅能在实体中知觉之。“非纯为永恒者之规定而为绝对的”之生灭,决不能成为可能的知觉。盖此永恒者乃唯一所以使“自一状态转移至别一状态及自无转移至有之表象”可能者。至此等转移,经验上仅能知其为永恒者所有种种变易的规定耳。吾人今如假定某某事物绝对的开始存在,则吾人必须有一此事物尚未在其中发生之时间点。但此时间点若非与先已存在之事物连属,则将与何物连属?盖在先之虚空时间乃不能成为知觉之对象者。然若吾人以此新发生之事物与“先已存在而存留至新发生一刹那”之事物相联结,则此新发生之事物必纯为先于此者之事物中所有永恒者之规定。关于消灭亦复如是;盖消灭以“某一现象已不存在之时间”之经验的表象为前提者。
实体在现象领域中,乃时间所有一切规定之基体。盖在此等实体中,有某某实体能生,某某实体能灭,则时间之经验的统一之唯一条件消失矣。于是现象将与二种不同之时间相关,存在将在二种平行流中流转——此乃极误谬者。盖仅有一时间,一切不同之时间皆必须位置在其中,其位置情形则非同时存在,乃互相继续者。
是以永恒性乃现象唯在其下始能在可能的经验中能被规定为事物或对象之必然的条件。至关于此必然的永恒性之经验的标准——即现象之实体性之标准——则俟以后遇有机缘再加以所视为必须论及之种种注释。
①第一版
一切现象包有视为对象自身之永恒者(实体),及视为对象之纯然规定——即视为对象在其中存在之形相——之转变者。
②第一版
第一类推之证明
一切现象皆在时间中。时间能规定现象存在两种方法中,或为互相继续或为同时存在。就前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系列;就后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容量。
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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