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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我自己正在思维而认知我自己,仅在我意识——所视为与思维之机能相关所规定——“关于我自身之直观”时认知之。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形相其自身并非对象之概念(范畴),纯为——并不以应知之对象授与思维,因而亦不以我自己为对象而授与思维——之一种机能。对象非“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仅为“被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即我所有内的直观之意识(在其杂多能依据思维中统觉统一之普遍的条件而联结之限度内)。
(一)在一切判断中,“我”为规定“构成判断者之一类关系”之“规定者主体”。故必须承认常能以“我”——即思维之我——为主体及视为非“属于思维之纯然宾词”之某某事物。此乃一自明的且实为自同的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非谓所视为对象之“我”对于我自己乃独立自存之存在者,即实体。后一见解(按即实体之见解)过于前一见解(按即常视为主体不属于任何宾词之见解)远甚,须有“非思维中所应见及之证明事实”或(在我以思维之自我仅视为其在思维之限度内)须有我在思维中所见及者以上之证明事物。
(二)统觉之“我”以及在一切思维活动中之“我”乃一我不能分解为多数之主体,因而指逻辑上单纯之主体而言云云,乃已包含在“思维本身之概念”中者,故为分析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不指思维之“我”乃一单纯的实体。盖此种关于实体之命题,当为综合的。实体概念常与直观相关,直观之在我内部中者,除感性的以外,不能别有其他,故完全在悟性及悟性所有思维之范围以外。但当吾人谓“我”在思维中乃单纯的之时,则吾人之所云云者乃就此思维之范围而言者也。在其他事例中须以多大劳力决定之者——即关于一切所表现于直观中者,何为实体,此种实体能否为单纯的(例如在物质之各部分中)——而在一切表象中之最空虚表象内,一若由于天启即能直接授与我,自当令人惊奇。
(三)“在我所意识之一切杂多中我常同一不变”之命题,亦已包含在此等概念之自身中,故亦为分析命题。但此种主体之同一(关于此种同一,我能在我所有之一切表象中意识之者),并不与主体之任何直观相关(由主体之直观即能以主体为对象而授与吾人),故若人格之同一指在主观所有状态之一切变化中“一人自身所有实体(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之间一”之意识而言,则此种主体之同一不能即指为人格之同一。仅分析“我思”之命题,不足以证明此种命题;故证明此种命题,吾人尚须有“根据于所与直观之种种综合判断”。
(四)我以我自身之存在为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以与“在我以外之其他事物”(肉体亦在其中)相区别,亦为分析命题;盖其他事物即我所思维为与我自身相异者。但我由此并不能知离去——表象所由以授与我者之——在我以外之事物,此种“关于我自身之意识”是否可能,即我是否能仅为一思维的存在者而存在(即非以人间形体而存在)。
是以分析普泛所谓思维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绝不产生“所视为对象之我自身”之知识。此盖误以关于普泛所谓思维之逻辑的说明为对象之玄学的规定也。
如有先天的证明“一切思维的存在其自身为单纯的实体,因而(自同一之证明方法推论所得者)人格与思维的存在不可分离,以及思维的存在者意识其存在与一切物质相分离而有区别”等等之可能性,则对于吾人之全部批判诚为一极大之障碍,殆为吾人所不能答复之一种反对论。盖由此种进程吾人应超越感官世界而进入本体领域;无人能反对吾人有权在此种领域中更进一步乃至居住其中,且如幸运相临当有权永久占有之。“一切思维的存在就本身言,为一单纯的实体”云云之命题,乃一先天的综合命题;此命题之为综合的,盖以越出其所由以出发之概念,而以其存在之形相加之于普泛所谓思维之上(即加之于思维的存在之概念之上);此命题之为先天的,盖以所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之宾词(单纯性之宾词)加之于其概念耳。于是由此所得之结论当为:先天的综合命题,不仅如吾人以前所主张,乃与可能经验之对象相关及以之为此种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而后可能而后可以容许;今乃以之为能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及物自身者——此一种结论将断送吾人之全部批判而使吾人不得不默认旧日之推理进程矣。但在严格考虑之下,吾人固未见其如是之严重危险。
合理心理学之全部进程为一误谬推理所支配,此种误谬推理在以下之三段推理中展示之:
凡除以之主体以外所不能思维之者,亦即除为主体以外不能存在之事物,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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