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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的规律之条件之——悟性概念于现象者。职是之故,在以悟性原理为我之论题时,我将用判断力学说之名,以此较适于指示吾人所有事业之性质也。
导言 泛论先验的判断力
如以普泛所谓悟性为规律之能力,则判断力乃归摄事例于规律下之能力,即辨别某某事物是否从属于一所与规律(casus dataelegis所与规律之事例)之能力。普泛逻辑并不(且不能)包含判断之规律。盖以普泛逻辑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其所留存之唯一事业,乃在分析的说明概念中、判断中及推理中所表现之知识方式,因而能得一切悟性使用之方式的规律。普泛逻辑若意在与吾人以普泛的教导,使吾人知如何归摄事例于此等规律之下,即如何辨别某某事物是否从属此等规律,则有待于其他的规律而始能者。但此其他的规律,正以其为一规律之故,在适用时又须判断力之指导。于此可见悟性虽为能以规律教导之充足之者,而判断力则为一特殊才能,仅能练习之而不能教导之者。判断力乃吾人所称为天禀之特殊性质;缺此能力,则非学校教育所能补救之者。盖虽有无数规律可假自有特识之人以授之低劣悟性(即所谓注入),但正当使用此等规律之能力,则仍必属之学习者其人;缺此天赋,则凡“对于被”所已规定正当用途之规律,无一能防免其误用。医师、法官、政治家或能洞晓病理学、法律学、政治学之优越规律无算,以至足为此类学问之优秀教师,但在规律之应用上,则每易失挫。盖其悟性虽堪赞称,惟彼缺乏天赋之判断能力。彼能理解抽象之普遍规律,但不能辨别具体的一事例是否属此规律。此种过误或由于彼未经由例证及实务以训练其判断力之特殊活动。实例实为增强判断力具有极大之效用者。反之,在智性洞察之正确及精密上,实例形常为之妨。盖实例罕有严密一如规律之所要求者(as casusin terminis术语之事例)。且实例又常减弱悟性“离经验之特殊状况按规律之普遍性正当理解规律”之努力,因而使吾人习于以规律为公式而罕以之为原理用之。实例乃训练判断之工具;为缺乏此天赋才能之人所万不可欠缺者也。
但普泛逻辑,虽不能以规律授之判断力,而先验逻辑则大异于是。先验逻辑殆以“其在使用纯粹悟性时,对于判断力,以一定之规律辅导之巩固之等事”,为其特有之事业。盖若以之为一学说,即企图扩大悟性在纯粹先天的知识之范围,则哲学绝非所必须,且实不适于此种目的,盖及今所有一切尝试,实一无所获。然若志在批判,以防免使用吾人所有甚少之纯粹悟性概念时判断力之误谬(lapsus judicii判断之误谬),则此事业(其利益虽仅消极的)正须哲学尽其锐利洞彻之全力以从事者也。
先验哲学具有一种特质,即在纯粹悟性概念中所授与之规律(或宁谓之为规律之普遍的条件)以外,尚能先天的举示规律所应用之事例。先验哲学在此一点所以具有优越其他学问(除数学外)之便益,由于其所论究之概念,乃先天的与对象相关者,故其客观的效力不能后天的论证之,盖若如是则属蔑视其特殊之尊严矣。故先验哲学必须以普遍的而充足的特征,构成“对象能由以与概念相合而授与”之条件。否则,概念将空无内容,因而仅为逻辑的方式而非纯粹悟性概念矣。
此种先验判断论分为两章。第一,论究“纯粹悟性概念唯在其下始能使用”之感性条件即论究纯粹悟性图型说。第二,论究“在此等感性条件下,先天的自纯粹悟性概念所生,及先天的存在其他一切知识之基础中”之综合的判断——即论究纯粹悟性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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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说
在对象包摄于概念之下时,对象之表象必须与概念为同质;易言之,概念必包有对象(包摄于此概念下者)中所表现之某某事物。此即所谓“对象包摄于概念下”之实际意义所在。故“盘”之经验的概念与“圆”之纯粹几何学的概念为同质之事物。盖后者中所思维之圆形,能在前者中直观之也。
但纯粹悟性概念与经验的直观(实与一切感性直观),全然异质,决不能在任何直观中见及之。盖无一人谓范畴(例如因果范畴)可由感官直观之,且其自身乃包含在现象中者。然则直观如何能包摄于纯粹概念下,即范畴如何能应用于现象?其所以必须有此先验判断论者,正因此极自然而又极重大之问题。诚以吾人必须能说明纯粹概念如何能应用于现象。至其他学问则实无一有须此种说明者。盖在其他学问中,所由以就对象之普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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