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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
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始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购房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
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
Q:如何理解因为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按期办证?
A:只要开发商应尽办证义务而未尽,开发商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政府行政行为等所造成的原因,不能一概认定为开发商的原因而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开发商的责任:
(1)政府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原因。由于权属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政府相关权属登记管理制度长期相对不规范,造成提供了相关资料,却因政府行政行为致使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过长。
(2)不可抗力原因。审判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原因的理解在于:一是原因系非开发商所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二是该不可抗力原因对于开发商履约已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即存在导致开发商无法履行办证义务的因果关系。
(3)买受人原因。当买受人存在不按约交付房款、拒不履行相应办证义务时,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等规定,开发商逾期办证具有相应的免责事由。
Q:如果开发商交房的时候,没有达到楼书中所说的标准,购房者如何索赔?
A: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把楼书中有的条款,尽量签在合同里,因为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如果达不到规定,您将来要求赔偿会比较容易操作。对于楼书或者广告,在合同里没有,如果达不到标准,将来索赔会比较困难。如果去举报,工商部门也会处理,但是个人要想得到赔偿,操作起来难度会比较大。对于楼书中的一些说明,比如说会所、绿化等,要尽量地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承诺。
Q:房屋所有权指的是房屋的哪几种权利?
A: 王大妈二十几年前就住在广安门大街的小四合院内,这些年随着儿女的长大,人口的增多,她在自家小屋旁边私自搭建了几间平房。现在要拆迁了,王大妈十分高兴,因为她家房占面积多,拆迁款也就多。到了正式丈量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求王大妈出示她的产权证,而王大妈只能拿出原来那几间房子的产权证,而自己私自搭建的却没有产权证,所以她的拆迁补偿只能按有产权证的那几间计算。根据拆迁法规,私搭乱建的房屋都不能作为补偿的根据。
乐居房博士Q&A(2)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同一房屋,在交易中交易的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使用权,也可能是他项权利,如典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1)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是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合。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
①依法新建;
②添附取得,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③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④继承或受遗赠。
前两种方式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2)房屋的使用权
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包括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3)房屋的他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