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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最后一点说明了不满情绪不是只在新疆的知青中漫延。1983…1985年间普遍实行承包制,又把大型国营农场分成小规模的家庭农场,这仍然不能改变他们的命运。官方报纸发表了一篇留在云南的上海知青写的文章,文中展示出推行承包制以后,经济上得到极大改善,好一片令人鼓舞的景象' 《解放日报》1986年5月18日。'。然而我们很清楚,在新疆和黑龙江,这种大变动给知青造成许多困难,他们不像出身农民的那么容易适应新制度,主要还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庭给他们撑腰' 与F。M。D。 1985年7月21日,以及与K。K。Z。1986年6月30日的访谈记录。'。1985年黑龙江省遭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许多农场产量大减”' 黑龙江电台广播,1986年2月17日,刊于FBIS,1986年2月19日。',因此这个省的情况特别困难。省政府不得不“按照处理过去遗留问题的政策而采取措施,替复员军人或军官以及下乡知青寻找合适的工作”' 同上。'。他们与上海市联系上,并取得上海方面的同意在黑龙江投资建立工厂,在上海青年中招工'与K。K。Z。1986年6月30日的访谈记录。'。
已与当地农民结婚的及病残的知青安置问题
在各种类型的知青中,对当局来讲,与农民结婚的插队知青的问题特别复杂。根据上面介绍过的1978年底有关知情工作的全国会议的决定(后来写进了1981年十月《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第九条里),继续尽力为他们在当地寻找合适的工作(就是说非农工作)。一些大城市,像上海和北京,则在经济上资助地方来解决问题。有些地方,已经获得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作以及附近乡镇的城镇户口的知青可以带一名15周岁以下的子女迁入市镇。然而,对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偏僻农村的知青来说,找到非农工作是很不容易的。所以有些已经万分失望只好向命运低头。1984年8月31日,劳动人事部再次发出“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通知再次指出,应当优先使用历年结余的知青经费来解决他们的问题,结余经费不足够的情况下,就业劳动服务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补助费。从1985年起,这类知青大部分都在乡镇企业找到了工作' 有关这一段的资料,见 顾洪章等,《始末》,页212…214。'。有的地方,另一方配偶也可以获得一份有固定工资的工作及城镇户口,这样就可以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丧偶的知青(通常是女知青),以及因配偶犯法判刑而离了婚的,在某些地区可获准许返回原居城市' 刘小萌,前引,页839。在吉林省,1979年以前离婚的知青也得到批准回城。看来,暂时限制的目的是避免有人仅仅为了返城而离婚;见《吉林省志》,页98。'。尽管政府对知青表示了“关心”,其实就是想法避免他们带着配偶及子女回城,总的来说,与农民结婚的知青的命运最坎坷,有的结局甚至是一场惨不忍睹的悲剧' 见本书,页294…295。'。
病(包括精神病)残知青的安置也成了老大难问题。很多是在无例外的人人都得下乡的1968…1969年间,被送到农村生产队的。有的是后来病倒的,或者在农村的一次工伤事故中致残的,不管是谁,他们全体都遭到城镇工作单位的拒绝,招工没有他们的一丝机会。长年以来,他们靠着村子的扶助得以生存。从一开始,他们的人数就不是可以忽略的,不过有很多自己利用了“返城风”的机会而回了城。比如,在吉林省1978年初病残知青共21712人(占插队知青总数的2%)。省政府订立了一系列规则,使其中13340人得以在1978年底前回到他们的原居城市,另外871名安置在邻近的城镇。到1980年11月,只剩下了356名仍在农村,其中33名100%残废,323名50%身残。所有人都可以在随后那几年离开农村' 《吉林省志…经济综合管理志…劳动》,页97。21712这个数字是经过“1973年以来所进行的调查”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