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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朝开始,中国郑和七下西洋也是在强大的炮艇护卫下,不请自到的漫游东南亚及南亚、东非印度洋沿岸国家。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西班牙和英国等西方国家做移民劳务的商人,还分别从厦门和汕头偷渡数十万劳工到南北美洲和南非各国。
其中,1847年至1852年从厦门“偷渡”贩运出洋的华工有15000人;1852年后从汕头“偷渡”运走4万华工;另外,这个被国人指斥为贩“猪仔”的贸易,又转移到澳门进行,据有关历史数据统计,仅从澳门“偷渡”贩运到古巴、秘鲁的就有十几万华工。
到1882年统计,被西方列强“偷渡”到美国西部圣弗朗西斯科,开发旧金山金矿和修筑铁路的华工就有29万人。
据有关统计表示:从1807年到1925年间,仅经荷、西、葡、法、英、美国之手非法“偷渡”贩运到世界各地的华工约有300多万人。
这些非法移民活动的起因皆是从西方列强扩张时开始的,对这种远涉重洋,闷在船仓里毫无人身安全保障的大规模非法“偷渡”移民,中国历朝历代政府都是坚决反对的。
然而,这种由西方祖师爷言教与身教出来的非法偷渡行为,却在中国东南沿海长期形成了一种前面“走出去”混得好的亲友,又勾着后面的人“走出去”发展的风俗习惯。
Ⅲ 偷渡-原因:
1、出国签证难,不符合出境条件的人就想方设法偷渡了。
2、为了牟取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或者为了达到某个目的,逃避司法机关或其它机构的检查和追捕,就选择了偷渡。
3、人蛇也好,“猪崽”也好,普遍文化水平较低,以沿海落后地区农民为主。他们以为国外遍地黄金,唾手可得。
4、地区有出洋的传统。福建等沿海地区,几百年来有出国做工的传统。
5、地方官僚*。偷渡盛行地区往往是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一些把守国门的部门或不力或参与。
6、海外某些败类同胞(犯罪集团)全力参与组织,以赚取暴额利润。
7、政府部门官僚作风严重。正常办事难,进出境等法规无人知晓,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些偷渡者海外有亲戚,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出国。
Ⅳ 我国法律对偷渡犯罪的处罚规定:
一、对偷渡组织者的处罚
《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对偷渡运送者的处罚
《刑法》第321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对非法提供出入境证件者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款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