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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的,其造成的后果是一样的,所有国家都会相互影响,这个问题没有国界。其次,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免于气候变化的影响;一国的福祉和安全有赖于另一个国家的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这是相互关联的事情。第三,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仅凭一己之力就能成功地解决这个问题;一国限制排放几乎产生不了什么净效应,因为投资和制造业会在别的国家以“更脏的”技术获得增长。第四,为了子孙后代的利益,各国必须现在就采取行动——不仅要负担起跨越国境的责任,还要长期负责,超越时间的限制。第五,这个问题与其他跨国挑战是相互联系的:气候变化和应对政策的方向性错误会导致能源、水、土地和食品匮乏,而上述种种因素汇集起来就会加大冲突的风险。
国家之间和问题领域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创造了一个长期有效的、作用于所有国家和相关领域的激励因素,但是同时也使得在短期内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变得更加复杂。谈判者面临的是像噩梦一样的严酷现实:任意一个排放大国都有权把有效的解决方案否决掉。一方面,需要主权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负起责任来,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排放大国都有能力削弱这一进程,这两个方面形成的一种张力关系反映了当前气候变化国际框架的特点。尽管各国已经认识到需要在国家层面上限制排放以阻止全球变暖,但是由于排放大国无意参与,所以国际机制仍显软弱。
目前,负责任主权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可以依赖的规则和科学依据主要来自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这两个机制制定了国家行动的标准和目标,气候变化委员会为国家行动提供科学支撑。在这个框架下,多个行为体都能采取具体行动,发挥各自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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