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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需要和双重满足。作为管理者与领导者如果懂得这一点,那就能更加有效地实施管理中的“令之以文”。
10.《孟子》率由旧章 《孙子》令之以文(4)
因为任何奖励都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服务的,也表明企业领导对员工工作的价值肯定。毫无疑问,没有精神鼓励,物质激励就可能变成员工追求的惟一目的;同样没有物质激励,精神鼓励也会变成一种让员工追求的虚无目标。所以说,企业管理中的“令之以文”,就必须要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互结合才行。该奖就奖,提高领导信誉。相反,如果企业领导不顾这些,一方面会使企业变得死气沉沉,缺乏生机;另一方面也会使企业人才流失,造成人才资源的损失。
管理者要“令之以文”,还要“齐之以武”。“齐武”,用纪律、制度整顿队伍。管好部队“令之以文”重要,“齐之以武”也重要。有这样的话:“军纪者,军队之命脉也”,“兵当先严明纪律,设谋制胜在后”,“宽恕不听从命令的部下,等于自杀,其军必败”,“小智者治事,大智者治人,睿智者治法”等等,这些都说明治法的重要。
齐之以武,企业经营管理中要不要实行这个原则呢?以质量求生存,是企业管理中一个大道理,几乎人人都懂。但是对一些企业、一些人来说,始终解决不好。原因之一就是“齐之以武”不够。假如动了真格,情况就会不一样。
河南省一家金刚砂厂,因为质量检验员等人工作的失职,把一批提供外商的却是不合格的金刚砂,漏检运出工厂,于是厂长给予他的女儿(即质量检验员)以除名的处分。罚不避亲,此举极大地震动了该厂全厂上下。从此以后,该厂职工对质量问题不敢再怠慢半分。
国家讲法,企业讲法,就是“有法可依”,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有法必依”,不能视法为摆设;“执法必严”,一是一,二是二,毫不含糊;“违法必究”任何人违法,也绝不姑息。
那么,企业管理者又应该如何做到在管理上“齐之以武””呢?请注意三条:
(1)要与“令之以文”相配伍,有张有弛地进行;
(2)要把“齐之以武”为依据,即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纪律等制订好,订得更合理;
(3)要执行好“齐之以武”的原则,“齐之以武”必须“齐”,赏罚分明,公正些,不徇私。
孙子如此告诫我们:“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治,譬若骄子,不可用也。”其实,法再硬,纵然如铁,铁的分子结构中也存在间隙,有人必然会钻间隙空子,去干不光彩甚至违法的事。现实生活中确实有那样的人,利用市场经济空隙去赚黑心钱。还有,法是靠人去执行的,执法者必须被正确思想所指导,不然,其法如何执行得好?再有,在我们社会中,不能也不应该处处有法,还得靠觉悟,靠道德,靠正确思想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因为上述种种,“文”是必要的,不能或缺。
“武”,实际是一种规矩,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我们社会需要规矩,需要方圆。我们社会还不能做到如水晶般纯净无暇(其实这样的社会永远不会存在),有人做出这样那样有违道德、法规的事是必然的,此刻就需要“武”。“文”、“武”,对立统一而存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诸葛亮挥泪斩马谡。马谡是人才,曾帮助诸葛亮出谋划策,提出开发西南的正确主张且有重大战绩,诸葛亮斩马谡是不舍的,但马谡犯了不可饶恕的军令,铸成了失街亭大错,需要实行法治。这样,诸葛亮在马谡问题上,陷入了是惜人才,还是行武治的矛盾中。据《襄阳记》说,诸葛亮在准备斩马谡时,蜀国众多文臣武将相劝,蒋琬对孔明说:“天下未定,而戮智计之士,岂不异乎?”亮流涕说:“兵交方始,若复废法,何用讨贼邪?”诸葛亮笃守孙武令文齐武原则,挥泪斩了马谡。诸葛亮的治军威望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其战事之胜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10.《孟子》率由旧章 《孙子》令之以文(5)
诸葛亮信守孙武的“令文齐武”原则,并不是无章可循的,而是有一定规律的。虽然诸葛亮挥泪斩马谡能证明他在管理中的“齐武”原则,但是在现实的企业管理中,还是不提倡等到斩将的地步才去省悟。而是要管理者在齐武中要遵照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暗示。例如作为管理者对迟到者,首先要想到他必有原因。而不应不分青红皂白地就对迟到者训斥一顿。这样做就会造成与被训斥者间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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