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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隼淳鸵�谐渥愕母�荨T谒�闹鞒窒录际蹩贫浴�8·19”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了详尽的鉴定分析。
“8·19”案现场提取的物证主要有:
一、“五六”式步枪子弹弹壳12枚。
二、弹头3枚,弹头钢芯2枚,弹头披甲1枚。
三、获取包枪用的红底白花晴纶毛线毯一块。
四、自制白色毛毯手提袋一个。
五、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佩戴的墨镜一副。
技术科对现场获取的弹壳、弹头进行鉴定,已于8月19日当天把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在一起,这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太阳镜的鉴定情况如下:
1:为普通蓝灰色玻璃镜片,赛璐璐镜架;
2.新旧程度分析,该太阳镜为新近购买,佩戴时间为7—15天;
3.此种太阳镜因质量较差,眼镜店没有销售,一般都在地摊上出售;
4.质量分析,该镜不能长时间佩戴,时间长会产生头晕现象;
5.销售价格在5—20元之间。
由此推断,犯罪嫌疑人生活层次不高,可能长期在下边(兵团、农场)居住。
白色自制手提袋的鉴定分析:
1.手提袋长83厘米,宽40厘米,为白色羊毛、锦纶混纺布料;
2.手提袋原料系造纸原网机上的滤布;
3.缝制手提袋的线有三种,一是单股白色尼纶线,二是单股黑色尼纶线,三是三股右旋棕色晴纶线;
4.缝制方式:在手提袋底部,有一道白色和一道黑色尼纶线,为机器缝制。底部一道棕色线为手工缝制,其他部位只有棕色线,全部为手工缝制;
5.手提袋的两根提带长70厘米,宽3厘米,为绿色帆布,帆布较旧,一条已呈白色。
手提袋是现场遗留的最重要的物证之一。它的“独特性”突出:第一,该手提袋为自制的,而不是购买的,缝制它的原料是造纸网用旧毛布;第二,在缝制过程中,使用了两种线,采取了机器缝制和手工缝制两种方法。这些特点为我们寻找该手提袋材料的出处、加工地点,从而摸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线索提供了可能。
技术科对手提袋的材料和产地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他们请到乌鲁木齐市第一、第二造纸厂、纺织研究所、羊毛研究所及轻工产品质量检测站等单位8名技术人员共同研究,进一步认定该布料是造纸原同机上使用的800克/米毛、纤混纺上滤布。毛、纤比例为,纬纱毛22.75%,化纤77.25%;经纱毛17%,化纤83%,织造工艺为破斜纹织法。
这类滤布主要生产厂家有天津、青海、江苏等地的工业用呢厂。
在新疆主要造纸厂的分布有:石河子造纸厂、玛纳斯造纸厂、昌吉市造纸厂、巴州第一造纸厂和博湖造纸厂。
该滤布正常在造纸机上使用,约一个月更换一次,遇到出褶皱的情况则要提前更换。手提袋的布料较新,使用时间短。造纸厂更换下来的滤布一般裁成块状,销售给职工。
现场遗留包枪用花毯的鉴定分析:
1.该毛毯为晴纶毛毯,规格16X21米;
2.图案为“双喜”,上下对称鸳鸯图案。
技术部门对包枪用的花毯也做出调查分析,他们找到乌鲁木齐市纺织品批发站、市针织品批发站,兵团针织品批发站,商贸城及部分零售店进行调查,得知以下情况:
该毛毯颜色有红绿两种,生产厂家为浙江仓南毛毯厂,1994年,兵团针织品批发部经销过该产品,主要销往南北疆各地,部分作为抽奖奖品发放过。
由于“8·19”与“7·5”、“8,8”已并案侦查,因此对石河子现场发现的套狗用鱼钩渔线也做了鉴定和调查。
该鱼钩为上黑钩,有国产、进口两种,国产为江苏产品,另一种为日本产,广东汕头伽玛卡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包装并经销。乌鲁木齐除四方贸易公司(渔具专营公司)经销外,各渔具店都有零售。四方公司曾批发给克拉玛依、石河子等地。
这些鉴定看上去很枯燥,但我们很快就会注意到,它们在后来的侦查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五、发现夹河子干渠中的摩托车
这在当时,与乌鲁木齐“8.19”案件没有直接联系,是发生在异地的一个普通案件。我把发现摩托车案放在这里来写,主要是不想违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