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第2/4 页)
的问题,现在到处都讲依法办事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着草鞋和穿皮鞋一视同仁。”
彭应中说:“我侄儿天籁没有犯什么罪,公安为何抓他去?”
廖副院长是认识这个彭天籁的,廖副院长前些年亲任审判长以彭天籁故意伤害罪判过他的刑。刑满释放后,彭天籁改过悔新,建灵芝糖醋蕊厂起家,最后发展为天籁食品有限公司,每年上交税费近百万元,成为全县乃至全市有名的个体业主纳税大户。廖副院长以县政协副主席的身份邀请省政协《民声报》采访过彭天籁,彭天籁一时成为“两劳”回籍人员勤劳致富的典型。当时,廖副院长问他:“写上你劳改四年,怕不怕?”彭天籁说:“如果我没抓去劳教,可能杀了别人或被人杀了。如果我没抓去劳改,我也学不到制灵芝糖醋蕊的技术。坐过班房就坐过班房,有好几个国家的领导人还坐过班房出来的呢。”当时,廖副院长为彭天籁的爽快而高兴。
廖副院长听过彭应中叙述的事情经过,没有急于表态,说:“彭老四,你说的我听了清楚,这只是单方之词,你当然说你的理。我还要听听现场其他人的说法。到时再答复你,好不好?”
彭应中非常高兴说:“老百姓都说你是县里的好领导,老百姓都说你是敢为老百姓伸冤的包青天,到时我给你买面锦旗,敲锣打鼓送过来。”
廖副院长说:“不要奉承我,八字还没一撇呢?”
彭应中走后,廖副院长就把凌子鼐叫过来询问当时现场的情况,凌子鼐从头至尾一一说了,并提到张院长为此受到的委屈。廖副院长听说,十分气恼,说:“政府就是政府,法院就是法院,五四宪法早就明确了一府两院,并列关系。现在有的政府领导就是不懂法,把法院当成政府下属部门,象雷副县长又不是法院的上级领导,指手划脚干什么呢?我们应当对每一个老百姓负责,不能以领导好恶作为评判是非标准。”
第二天,廖副主席向县政协的赵主席作了汇报。赵主席听后说:“我不太懂法律,什么四大要件,什么罪与非罪,听不太明白。我相信你,你认为对的就去做。我是支持你的。”
廖副院长又去向庄副书记汇报。庄副书记龇着牙,一手在拨胡须,一手在桌上轻轻点击:“老廖,你认为彭天籁不构成犯罪,有什么理由。”
廖副院长一五一十地说:“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这里应当是指阻止拆墙折屋的行为。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是着手执行、尚未结束。从本案看,工作组还在做思想工作,还没有到阻止折墙拆屋的程度。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没有发生暴力、威胁工作组拆墙拆屋的问题。三,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本案来看,只是生活作风问题的对骂,不是对阻止拆墙拆屋的纷争。在认定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把群众中由于对某些管理措施或行政手段不理解,而出现的发牢骚、谩骂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吵闹,甚至拉扯去有关部门‘评理’等行为同妨害公务罪加以区别。还要把有正当理由的人,在要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时,因态度急燥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顶撞的行为,同妨害公务罪加以区别。我认为,彭天籁的行为没有构成妨害公务罪。”
庄副书记一副洗耳恭听的样子,说:“前段时间,公安局的同志也讲了妨害公务罪不太合适。你是法律专家,你认为用什么罪名可以把他判了。已经关起来了,这么二十多天就放出去,太便宜这家伙了。”
廖副院长说:“从法理上来看,彭天籁根本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上升到犯罪,关了二十多天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庄副书记说:“老廖,没有法律依据这句话你就不要对外说了。彭天籁这家伙会来算帐的。一个劳改释放犯,赚了点钱多交点税,县委安书记、县府史县长都来过问案件有没有搞错,就那么有能量?我才不信!”
廖副院长说:“最理智的办法是把人放了,一切都好商量。我们政协也可做做彭天籁的工作,骂人本身是错误的。”
庄副书记说:“老廖,我们也算是省委党校同一批‘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实话跟你说吧,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