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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证法
1899年的释放证法确立了我们的假释制度。在该法通过之后,通过假释有条件释放迅速变得比通过赦免无条件释放受欢迎。1900年,71名囚犯被假释,70名囚犯获得赦免。1914年,480名囚犯被假释,但是只有5名囚犯获得赦免。
假释对矫正罪犯来说永远是最有力的手段。自由是一项巨大的刺激。
根据新的法律,假释犯依然处于依法监管之下。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条件,可以将他们送回监狱服满剩余的刑期。
司法部长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来批准假释。一开始,他将这项特惠为初犯即所谓的“偶犯”所保留。
1905年,加拿大任命了第一位自治领土假释官。假释官承担3项职责:监督假释的批准,帮助被释放的囚犯重建自我以及向一般公众宣传假释思想。
当局对批准假释很谨慎。他们不想因被释放的囚犯使假释制度受到怀疑。幸运的是,在最初的15年里,只有6%的假释犯未能遵守假释条件。
1931年,自治领土假释办公室成立,其职能被司法部的一个部门赦免局吸收了。这一机构继续奉行谨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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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释委员会成立
直到19世纪50年代末,假释在加拿大有时仍然是一个礼物。在全国假释委员会于1958年成立之后,关于假释条件的规则被正规化了。获得假释的囚犯的数量没有大幅增加、今天,处于假释、日假释或强制监督之下的平均人数大约有10000人。这个数字包括了从省刑罚机构获得假释的那些人。
在1970年之前,被免除部分刑罚的囚犯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在社区服那部分被免除的刑罚直到刑期届满。到了1970年,全国假释委员会引进了强制监督制度,要求将所有在刑期届满之前释放的囚犯都置于假释官的监督之下。他们必须满足对假释犯规定的条件。如果他们表现不好,可能会被重新投入监狱。这一旨在保护公众的新法最初遭到了赢得免除刑罚并期望彻底摆脱矫正系统的罪犯的强烈怨恨。
到了20世纪70年代,许多囚犯开始不再将假释看作是一种特许,而是一种权利。但是,在许多公众成员看来,这成了一种没有保证的放纵,此时产生了倾向于定期刑的倒退呼声,政府于1973年通过了新的立法,授权法院在判决时确定终身监禁罪犯可以获得假释的最低监禁时间。
假释对矫正罪犯来说永远是最有力的手段。自由是一项巨大的刺激,无论是在监狱内还是在监狱外。而且,对于纳税人来说,假释是一种经济的监禁替代措施(参见方框的内容)。
尽管有许多安全保证措施,但是假释并不总是灵验。假释官试图评估所有危险因素,但是他们无法预测假释犯实施的暴力行为。正像历史学家亚瑟·洛厄(Arthur Lower)在其《两种生活方式:我们的制度的精神》(Two Ways of Life:the Spirit of Our Institutions)一书中所指出的:“民主与秩序和安全不太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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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替代措施
法官在审理一起在公共场合酗酒的案子。由于这类案件属于简单的案子,法官不会在它上面浪费时间。但是,在他将宣告判决时,一个外貌令人尊敬的人从听众席上站了起来,请求发言。
这位先生提议他将被告带回家与其一起居住,并且促使其改过自新。法官觉得挺好玩,但是这位慈善家的风格中的一些东西激发了法官的信心。“很好。我这就释放他由你监护。但是在3周之内他必须回到这里来。”
到了约定的日期,那位慈善家及其监护对象回到了法庭。法官简直不相信在被告身上发生的变化。他很受感动,便撤销了指控。
那一年是1841年。地点在波士顿。那位慈善家是奥古斯塔斯· 约翰(Augustus John),一位鞋匠。在此前的18年里,他帮助1496个人避免了坐牢。他供给他们住所、食物和衣服,并说服他的朋友们向这些人提供工作。在这1496个人中,只有1个人背叛了约翰。他把他的这种制度称之为“缓刑”。缓刑(probation)这个字来自拉丁文(probare);意为证明。缓刑的本质是罪犯必须证明自己。
上一年全加拿大每天平均有74000人处于缓刑之下。
奥古斯塔斯·约翰被尊称为现代缓刑制度的缔造者。大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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