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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我们可以认为,它的魔法价值依靠世俗的自然所不知晓的违反……但是,这没有关系,因为狂欢为性生活在各种情形的探索中——色情的令人头晕目眩的印象在其中显示出来——提供一种冷酷无情——以及决断的可能性。
2。巫魔夜会
在我看来,相信原始的狂欢具有与冷漠相反的意义是荒谬的,冷漠与下流相关。对原始人而言,淫秽没有对我们而言的令人恐惧的价值,典礼的狂欢对那些羞耻心远没我们重的人来说,尤为轻而易举。事实上,这个判断与我们从自身得来的一种情感同时产生,根据这种情感,我们的文明本身彻底消除了典礼狂欢的下流。但这是一个错误,而且是相当明显的错误:消灭典礼狂欢的习俗需要数不清的柴堆。
无疑,关于中世纪和现代初期的夜间节日,我们不知道而且永远也无法知道任何可以质疑的东西。这个错误可以归因于它们受到毫不留情的镇压:无动于衷的法官们从受审的不幸者口中得到的供词,无法成为让我们放心的信息来源。这些法官让受害者说出他们自以为知道和或许是想像出来的东西。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认为,基督教的镇压只能使异教的节日幸存下来,至少在偏远地区如此。但是崇拜撒旦代替了崇拜古代的神。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在魔鬼身上毫不荒谬地辨认出复活的狄奥尼索斯。
无论如何,在寂寞的夜里,秘密崇拜作为上帝的对立面的这个神的巫魔夜会只能增强一个仪式的特征,这个特征本身将节日的颠覆意义推向极端。无疑,巫术案件的法官本人情愿迫使他们的受害人承认他们对基督教仪式进行滑稽摹仿,这种滑稽摹仿加重了他们的罪行。但是,假定这些法官暗示了这些特征,他们只有在他们能够理解巫婆意图的范围内才能这样做。因此,我们无法从一个孤立的特征得知这是与法官的想像还是他们起诉的人的作法有关;而且,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渎圣罪或仪式意义的倒错,是探索荒野的原则。不管怎么说,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中世纪的鬼神弥撒不涉及任何东西。从可能性来看,鬼神弥撒很少以幻影或暗示拷打者的特征出现,今天却会真地有人做这种弥撒:于斯曼在《在那儿》中描述的他所参加的弥撒与这些世俗的赝品制作毫无关系,有人今天仍在组织这些制作,他们告诉我,这是为了迎合富有的业余爱好者的癖好。
3。色情与不幸的联系
赋予魔鬼狂欢一个特别意义的东西,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魔鬼狂欢作为古老的或原始的狂欢,不仅颠倒了世俗和合法事物的秩序,而且颠倒了神圣世界的过程,至少它的庄严形式的过程。
这是因为基督教在宗教范围内引入了一个分类,这个分类与在它之前存在的分类不同。神圣世界在异教的范围内总有纯洁的一面和不纯洁的一面,前者是被尊重的,后者是受诅咒的。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和另一个部分同样是神圣的,同样远离世俗世界。将两个世界分隔的鸿沟使得不纯洁之物毗邻纯洁之物;惟有折衷之物处于暧昧的宗教领域之外。*
为了避免无意义的复杂性,我在这个注释中只谈巫术的地位。魔法(或巫术)对弗雷泽而言是世俗的,因为他是从技术目的来考虑的(但是他的模式与宗教的模式相似,妖术对应献祭,等等);对莫斯而言是神圣的(H。于贝尔和M。莫斯《魔法概论》,载《社会学年鉴》,1902~1903年)。莫斯把魔法看作宗教的,至少从广义来看,它所处的相当谨慎的地位,没有弗雷泽的那种颇引起争议的特征。
事实上,基督教保留了魔鬼神圣的特征,但是避免承认它。在基督教看来,一方面是光明的神圣世界,另一方面是黑暗,世俗世界与恶魔共同承担它们恶惨的命运。此外,这种混乱今天还存在于所有人的思想中,这种思想的形式倘若不是基督教式的,至少也具有相同范畴的宗教道德主义的性质。因此,涂尔干的一个门徒,罗贝尔…赫茨,意识到纯洁与不纯洁、右与左是对立的,他在一项非常值得关注的博学研究*中,将纯洁、右和神圣与不纯洁、左和世俗联系起来。
*R。赫茨:《右手的优势》,载《宗教社会学和民族学文集》,1928年。
为这种矛盾的、与原始形式相反的分类提供重要性的是这个事实,即这种分类包含色情的道德意义方面的一个变化。这种变化终止了在谴责中保留的模棱两可。正如我所指出的,这种对禁忌的普遍解除处在既非法又合法的原始条件下。禁忌解除了,但只要这是暂时的,在禁忌中没有任何与解除对立的东西。没有将人类分成彻底孤立的世界、分成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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