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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跟当事人一起走向被告席位。这个案件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标的额仅45万左右,谢锦程代理的是原告飞扬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时陌代理被告铝常电梯安装公司。案情很简单,原告要在其商场内部安装两部上下的扶手电梯,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安装电梯,原告先支付一半的款项,等电梯安装好,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原告再另付余款。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问题出在电梯上。质检部门验收时,发现楼层间的高度与安装的电梯不匹配,楼层间高度太高,电梯倾斜角太大,安全系数太低,验收不合格。双方就此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电梯不合格,理应负全责,退还已支付的一半款项,并赔偿他们拆除电梯等经济损失。被告却认为,电梯是由原告购置,被告只负责安装,楼层间高度过高,电梯的总长度不足,导致倾斜角不得不加大,进一步导致验收不合格,原告应对此负有全责,至于已支付的一半款项,是被告的人工费用,被告无理由退还。时陌接到这个案件时,也特别头疼,乍一看双方都很有道理,站在原告的角度,我付钱给你,你去做工,你做不成工,我要求你退钱是理所当然。但站在被告的角度,就是你的问题导致我做工不合格,辛苦白费,难道你就没有一点责任?按照正常的逻辑,这个案件将没完没了,谁都有责任,谁都该赔偿对方。可从法律的角度看,就不是这么一回事了。时陌浑身汗毛一竖,抬头正撞上谢锦程不怀好意的视线,不好的预感就像藤蔓一样蜿蜒而上,紧紧包裹住他的心脏,让心脏每一次跳动都感到相当不安。庭审时,谢锦程这方的观点简洁明了,一针见血。“第一,被告方是专业人员,如果被告认为电梯长度不足,应及时与我方沟通解决,然而直到验收不合格后,被告才提出电梯长度不足的主张。被告的隐瞒导致了后续工作无法进行,电梯处于烂尾状态,被告应当为自己的隐瞒行为负全责。第二,我方预先支付一半款项,是基于信任被告的基础上支付,然而实际工作中,被告原因导致电梯无法安装,后续问题解决困难,被告应承担责任,退还我方已支付的一半钱款。”时陌也不甘示弱,提起一口气,反驳道:“第一,电梯是原告购置,原告在购置后理应告知我方电梯相关数据,但及至今日,我方都未见过该电梯的相关材料,我方也曾多次电话联系原告,也曾亲自上门找过原告,但原告相关负责人都未出面。此事拖了两个月后,原告才主动联系我方,催我方尽快安装电梯,并告知我方购置电梯的相关材料因公司搬办公室缘故,已经弄丢,我方征询了原告意见,并告知了其风险后,才安装电梯,原告的不配合才是导致本案诉讼的根本原因。第二,原告支付的一半款项,是我方安装电梯的人工费用,电梯无法安装是原告导致,我方没有责任,我方不可能白做工,收取这一半的款项是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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