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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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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十年前,李文达大概也不敢争什么著作权,尽管溥仪已不是皇帝,但忽视作者权利、剥夺作者个人权利的社会影响还在。

但现在,他头脑中的权利意识觉醒了。他懂了,作为一个人,一个直接创作了智力成果的人,有法律赋予自己的一份权利。

他只好与皇帝的###李淑贤来争。

这场争论持续了七八年,仍在继续。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群众,都关注着争论的结果。香港人、外国人也等待着它的结果。

争端最初就是外国人引起的。

意大利的罗马想象影业公司要将《我的前半生》改编成电影。中国方面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出版社。意方从合同上发现了问题:怎么没有作者的授权呢?没有作者个人的授权,合同等于一张废纸。著作权是作者个人的权利,改编、转让都只能由作者授权。在这里,作者个人是最重要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于是,出版社叫来了李文达。李文达以作者的名义在授权书上签了字。

李文达到底有没有权利签这字?这成了此后旷日持久的争论的一个爆发点。

李文达也许根本没有想到会惹起麻烦。因为他认为自己是书的当然的作者。

早在1964年群众出版社关于《我的前半生》稿酬支付意见中,就明确指出作者是两个:一个是溥仪,一个是李文达。溥仪是署名作者,李文达是不署名的作者,稿费一人一半。

李文达的作者资格,其根据还在于,他不是以编辑身份帮助溥仪整理成书的,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与溥仪共同研究,舍弃了溥杰先生在抚顺战犯管理所代写的那本自我检查性质的《我的前半生》原有骨架,另起炉灶创作的。

李文达和溥仪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溥仪虽向他叙述了自己的全部经历,但不详细,也不具体,而且有些事根本就说不清楚。为了搜集素材,李文达访问了许多当事人和知情者,并去了长春、沈阳和抚顺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他执笔苦干几年,三易其稿,终于在1963年完成四十二万字的《我的前半生》。

我们是否应当把李文达视为作者呢?

如果说他不是,我们怎样看待他长达四年的深入采访和辛勤创作呢?

群众出版社说:李文达是作者。

溥杰先生也说:李文达是作者。

但李淑贤说:李文达不是作者。唯一的作者是溥仪本人。唯一的继承人是她自己。

因此,当群众出版社和李文达授权意大利罗马想象影业公司将《我的前半生》改编成电影之后没多久,李淑贤又以著作权继承人的名义,将再版、翻译成其他各国文字及电影、电视的拍摄权卖给了香港导演李翰祥。

香港和意大利也展开了争论:到底谁得到的授权是有效的授权?

1985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对这场纠纷作出裁决:事实和大量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此书是溥仪和李文达合作创作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作者与编辑的关系,而是合作作者的关系。著作权应归溥仪与李文达共有。

应当说,这样一种裁决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勇气。它摒弃了传统的等级观念和其它陈腐观念,正视了现实,正视了真正创作者的存在,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中的根本内容。

强者与弱者(2)

但是,李淑贤拒不执行这个裁决。她多次向有关方面写信,并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否认李文达是《我的前半生》的作者之一。

随着《末代皇帝》电视剧、电影的播放和引起的轰动,这场版权纠纷又一次掀起轩然大波。

看来只能由法庭作出判决。

官司终于打到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文达拿出了充分的证据。

李淑贤方面没有什么象样子的证据。

不过,这场纠纷的焦点不是证据之争,而是理论之争。谁都不能否认李文达 “四载精勤”的事实,这是谁想否认也否认不了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李文达劳动的性质。

一方认为,李文达付出的是创造性劳动。溥仪本人汉文表达能力很差,决无此书的写作能力,只是提供了情况和调查的线索。没有李文达的调查采访、查阅资料,没有李文达的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文字能力,是绝对创作不出这本书的。既然李文达付出的是创造性劳动,我们就应当认定他是作者。

另一方认为,李文达是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帮助溥仪进行创作的,这属于职务劳动,创作出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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