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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而是“生”“灭”两种投影的组合、交织和纠缠。这为“我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打下了有趣的伏笔:我是我的精神吗?我是我的身体吗?对此类问题如果做出任何肯定性的答复,似乎都不能令人信服——至少在经验的层面上是站不住脚的:身体是确切实存的,精神也是亲切可感的。更何况,对任何一个的粗暴否定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刑罚的依据在哪里?如果我是由我的精神规定的,那加诸肉体的刑罚,其合理性在什么地方?
据此,我们判定:“自我”作为一个可以约减的历史性观念,从来都是由一对范畴规定的,所以,它往往表现为一个战场(或者舞台),在这里,“灵魂/肉身”“理性/感性”“精神/物质”“思维/存在”(它们无一例外都是“生”“灭”两种本源力量的派生)不断纠缠(出场/退场)——在这个过程中,“自我”被不断构造,使它具有了恒久的时代价值。也正因了它的时代价值,与此相关的派生的范畴才不是恒常的——在以前,它能够表现为“道成肉身”:耶稣代表耶和华出场;在今天,它能够表现为“君主立宪制”:首相代表女王出场。这种一隐一显(不出场的灵魂/出场的肉身)的二元模式,为刑罚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灵魂犯罪,肉身受到惩戒——“自我”的所有权属于灵魂,但使用权却属于肉身。
这种种烦杂的关系,我们完全可以用以下图表做出说明:
生 灭
自我
(灵魂/肉身)
(思维/存在)
(理性/感性)
(精神/物质)
价值取向:功利性 超功利性
务实的 理想的
世俗性 神圣性
(荒诞感) (仪式感)
舒适感 快感
外在表征:喜剧性的 悲剧性的
理智的 狂欢(迷幻)的
社会理想:秩序的 平等的
(右,保守,温和) (左,激进,暴力,无政府主义)
力量源泉:政治的 性的
(凝聚,支配的) (瓦解,消耗的)
交换法则:交换 馈赠
(利益) (情感)
(使用) (消耗)
虽然肉身代表灵魂(精神)出场,并替它受罚(阉割),但各种直接惩戒、规训(阉割)灵魂(精神)的企图从未间断——这或许是狗儒主义不断盛行的根本所在。既然“自我”的所有权属于灵魂(精神),那么,对灵魂(精神)的惩戒(规训)就显得更为必要——事实上,各种惩戒肉体的措施,从根本上讲,不是为了摧毁肉体,而是为了摧毁(震慑)灵魂(精神):不留全尸是为了让灵魂不能顺利地投胎转世——杀一个人,相当于打碎他灵魂的容器;割掉一个人的一些器官,则相当于让他灵魂的容器看起来如此残破、卑微,甚至肮脏 。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精神的阉割没有理由被排除出我们的视野。我首先从词性上入手解决这个问题。跟大多数汉语实词一样,“阉”具备三种词性:名词(阉人),动词(阉割),形容词(像阉人一样,或者,看起来像被阉割过一样)。作为一种派生词性,形容词从来没有取得过主体性价值,因为它无法给事物(行为)命名(定义)。之所以要对“阉”的形容词性做出解释,是因为我对二元论怀有不二信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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