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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都在它面前显示了规律现象,这才算是具有普遍性。比如说,被举离地面的石头松手以后堕落地面,这条规律决不要求把所有的石头都拿来做过这个实验以后才成立。意识也许会说,这条规律的成立,必须至少先用大量的石头做过了实验,然后才能根据最大的或然性或充分的权利以类比法推论其余的石头也是如此。但是类比法不仅不给予任何权利作此推论,而且由于它的本性的关系它时常反对以类比法来做推论,类比法毋宁是不容许据以得出任何结论的一种方法。类比法的结果,归根到底只是或然性,但无论较大的或然性也好,较小的或然性也好,一旦与真理性对待起来看,其大点小点就可说毫无差别了;不管它有多大,只要它是或然性,它与真理性比较起来就算不得什么了。然而事实上理性本能是把这样或然的规律当作真理看待的,它只于找不到规律中的必然性时,才来这样地加以区别,把事物的真理性本身降为或然性,用以表示还没认识到纯粹概念的意识所承认的那种真理性是不完全的;因为对于还没认识到纯粹概念的意识来说,普遍性就只是简单的、直接的普遍性而已。
但同时正是由于这种简单的直接的普遍性,规律才对意识具有真理性;因为石头堕地之所以对意识来说是真的,乃是因为石头对它而言直接是重的,这就是说,石头在其重量自身就具有着它自己与地面的本质关系,重量里自在自为地就包含着“堕地”。因此,意识经验到规律就是存在,但同样地也经验到规律就是概念,而只在这两种情况相结合时,即既是存在又是概念时,规律对于意识才是真的;规律所以为规律,因为它既显现为现象,同时自身又是概念。
'(2)实验'
由于规律同时也自在地就是概念,这种意识的理性本能就必然地但不自觉地要去纯化规律及其环节,使之成为概念。理性本能对规律进行实验。最初显现出来的规律是很不纯粹的,是纠缠在个别的感性存在里的,构成着规律的本性的概念是沉浸在经验材料里面的。理性本能在做试验的时候,要想发现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什么现象,因此从表面上看,好象规律只会因实验而愈来愈深地沉入于感性存在里去;但感性存在毋宁在试验过程中消失了。因为,这种实验的内在意义在于发现规律的纯粹条件,而所谓发现规律的纯粹条件是什么意思呢?尽管说这句话的意识可能以为这句话另有含义,但实际上这只不过是说,实验是要把规律整个地纯化为概念形式的规律并将规律的环节与特定的存在之间的一切关联完全予以消除而已。举个例子,阴电当初被认为是么什树脂电,阳电被认为是玻璃电,经过实验以后,树脂电和玻璃电的原义完全丧失,变成不再属于任何一种特殊物体的、纯粹的阴电和阳电了:同时也不能再说有专属于阳电的物体和另外专属于阴电的物体了。同样地,酸性和碱性的关系及其相互运动所构成的规律,也是一条以物体来表现其对立关系的规律。不过,被分解出来的这两类东西并没有现实性;我们可以用暴力把它们分离开来,但不能阻止它们不立即重新出现于一个化学过程;因为它们仅仅就是这个对立关系;它们不能象一颗牙齿或一只脚爪那样自为地存在着,我们也无法这样地指示出它们来。它们以直接过渡为一个中立性产物为它们的本质,这就说明它们的存在是一种自身扬弃了的存在或一种普遍的存在;而酸性和碱性只作为两个普遍的存在才具有真理性。所以,正如树脂和玻璃都既能是阳电的又能是阴电的一样,酸性和碱性也都不是附着于任何一种现实的属性,任何东西都只相对地是酸的或碱的;我们以为绝对酸性的东西或绝对碱性的东西,在所谓搀合作用里对于另外一种东西来说可以具有完全相反的性质。——这样,实验的结果就把作为一定物体的属性的那种环节扬弃了,就使宾词从它们的主词那里解放出来了。按照它们的真实情况来说,这些宾词都仅只是作为普遍的东西而存在着的;由于它们具有这种独立存在,它们就获得了一种称号;不叫物体,也不叫属性,而叫物质;象氧气(酸性的物质)这类东西,以及阴电阳电和热等等,人们通常都避免把它们称为物体。
'(3)物质'
与物体对照着说,物质不是一种存在着的东西,而是一种象共相那样的存在或象概念之为存在那样的存在。理性作了这样一个正确的区别。可是当还没超过本能阶段的理性作此区别的时候,它并没意识到,它利用一切感性存在来试验规律,结果它所扬弃的竟恰恰是规律的感性存在,它也并没意识到,由于它把规律的环节理解为物质,这些环节的本质性已经变成了普遍或共相,而既然称为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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