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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可能是一种致癌物质,但几乎没人相信。
“特仑苏”可能致癌,是著名打假人士方舟子先生最早在新语丝网站揭露。我之所以相信他,而不相信蒙牛公司的解释,其实道理很简单,还是证据和逻辑。方舟子发现,蒙牛公司自己命名的所谓OMP物质(Osteoblasts Milk Protein,造骨牛奶蛋白),所有的生化指标包括分子量,和IGF…1(类胰岛素生长因子)完全吻合。而IGF…1这种类胰岛素生长因子,属于激素类蛋白,会增加致癌的风险。正像周正龙拍的老虎,几乎和年画虎一模一样,世界上不可能有这么巧合的事情,同样,世界上也不可能有两种蛋白质,生化指标完全吻合,连分子量都一模一样的。
到了2009年2月11日,上海的《每日经济新闻》独家披露,国家质检总局在2月2日就发出公函,责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物质,这是官方首次对蒙牛的“OMP”进行表态。 电子书 分享网站
支持国货的悖论(3)
我之所以不相信蒙牛公司的解释,因为他们的解释既没证据,更没逻辑。在2月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蒙牛并不否认IGF…1是致癌物质,只是一再强调,特仑苏牛奶中添加的OMP,和IGF…1不是同一种物质。但蒙牛公司承认,OMP并不是如此前一直宣传的,是蒙牛独立研发,而是从新西兰进口的“牛奶碱性蛋白”(MBP),MBP的安全性受到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等国际权威机构的认可。但是,一个信息源就垄断一切,我们不得不相信的时代早已过去,《财经》杂志记者立即向美国FDA核实,FDA明确否认曾经认证过牛奶碱性蛋白,事实是,FDA的确收到过牛奶碱性蛋白的告知材料,FDA的回复文书对结论没有表示质疑,但并不意味着对该产品的认证,并强调将这种食品原料归入“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GRAS)并不是FDA的决定,并要求申报公司保证其安全性。
蒙牛公司的解释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这已非首次。2006年特仑苏牛奶上市后,蒙牛一直宣传OMP系蒙牛公司自主研发,拥有多项专利,但此次事件后,蒙牛承认OMP即MBP,是通过上海统园公司从新西兰TATUA公司进口,是日本和新西兰的乳品企业首先分离出来,在欧美等国已使用多年。对于这种明显的矛盾,发布会上蒙牛公司总裁杨文俊解释,“这涉及到专利方面”。本人未能理解,既然是国外使用多年的蛋白,如何成了蒙牛“率先从牛乳中发现并开发”的专利呢?
蒙牛公司并没有否认IGF…1的致癌作用,事发后的一系列解释,都是再三强调添加的OMP并非IGF…1。然而,网友和媒体均发现,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用专利申请号“CN200610003551�9”,至今还能查到,蒙牛公司在2006年申报的一项专利“一种液态奶”,发明的摘要称“本发明通过在牛奶中添加IGF…1,基本可以满足人体的生理需求,能够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
蒙牛公司对此做了解释,称蒙牛公司申请了很多专利,是用于储存,并不一定马上使用。然而问题在于,我在“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网站查到一篇标明来自“内蒙古产业化办公室”的文章,题为《科技催生发展动力 创新铸就辉煌业绩(蒙牛集团)》,这篇文章中明确说,特仑苏牛奶“已受专利的保护,专利名称为“一种液态奶”,申请号为200610003551�9”,并明确称“本发明通过在牛奶中添加IGF…1,基本可满足人体对钙的吸收”。
此外,以蒙牛公司技术总监母智深为主要作者,在《中国乳品工业》2008年第2期上发表论文《造骨牛奶蛋白(OMP)主要成分功效学研究进展》,明确称IGF…1是OMP的主要成分,这又该如何解释呢?我拿到了这篇文章的纸版图片,白纸黑字印着以上信息。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在国家法定的食品添加剂名录里的物质却添加入食品中,属于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蒙牛公布的财务报表显示,2007年,特仑苏占蒙牛的收入是40亿人民币。特仑苏是从2006年开始大规模上市,那么,卖了三年,每年40亿,总共的货值是120亿,即使我们以最低的5倍来罚款,也应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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