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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联邦储备银行采取的不适当的货币政策对金融体系的崩溃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联邦储备银行并没有受到很多指责,相反,它的权力更大了。金融体系的权力从商业银行手中转移到联邦储备委员会,这要归功于公众和国会对控制联邦储备银行的银行家们的信任危机,以及罗斯福总统新任命的联邦银行主席马里纳·埃克里斯(Marriner Eccles)的坚持不懈的努力。联邦储备委员会在1935年的《银行法》的框架内,获得了任免联邦储备银行领导人的权力(现在由行政委员会行使这一权利)。货币决策集中于12个成员银行组成的公开市场委员会手中,这一委员会包含7个行政委员会成员和5个地区联邦储备银行的主席。行政委员会也获得了新的货币政策工具,即有权改变准备金。与银行获得的允许提供不动产贷款的权力相联系,联邦储备银行能够对任何“合格的”票据提前贴现。新政就这样废弃了曾被庄严载入《联邦储备银行法》的真实票据原则。
1929年股票市场的冲击(6)
证券市场的新政
在新政的要求下,以前由各州监管的证券市场,现在由联邦政府接管。虽然在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的增强信息披露的理念引导下,投资者并不能完全避免犯错误,但政府还是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充分或误导而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这一措施打击了《蓝天法》尽力隐瞒新的发行信息的努力,目的是提高有关上市公司披露证券交易信息的要求。 1933年的《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确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来提高投资者所获信息的数量。
1933年的《证券法》还努力保证,州际间证券买卖的信息能够完全、公平地披露,并保证杜绝首次发行新证券时的欺诈行为。 [12] 除了政府发行的证券和某些豁免证券外,所有公开发行的新证券都要求先注册。与发行者和证券有关的特殊信息都要有文字记录,以保证公众从招股说明书中可以查阅到。为了给投资者留下一定的时间消化这些信息,证券从记录在册那天算起,20天以后才可以入市交易。每个证券商都要保证是可靠的,如果记录在册的信息被发现是虚假的,交易就会停止,购买者会收回资金。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对在国家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的要求。《证券交易法》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必须注册,并定期以书面形式提供报告;还要求交易所也要登记在册,其交易系统需要经过政府的详细检查。《证券交易法》认为各种操纵市场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规定了短期买卖和止损的各种规则。任何拥有公司证券超过10%的个人都被要求报告其持有证券的状况。联邦储备委员会具有制定购买股票所需保证金数量的新权力,这发挥了杠杆作用。除了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法》还建立了一个掌管新的立法的独立机构,即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mission,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由5个成员单位组成,具有较大的自由决策权,可以制定单位之间有关交易活动和行为的规则和程序。对于清算所,罗斯福总统任命金融活动家约瑟夫·P·肯尼迪(Joseph )作为第一任主席,尽管肯尼迪从事过在目前看来属于禁止之列的活动。
1938年,证券买卖开始转向不受管制的市场时,出台了《马洛尼修正案》(Maloney Amendment),对1934年的法律予以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那些不通过交易所直接将证券售给顾客的券商和交易商的控制。券商和交易商可以直接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也可以在他们的交易机构注册登记。如果是后一种方式,则要求由交易机构将登记情况报送证券交易委员会。结果,1939年召开的投资银行家会议促成了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的成立。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共同承担规范不通过交易所直接将证券售给顾客的市场行为的职责,并共同维持市场纪律。
1937年,新政实施者指责大企业和华尔街使经济环境陷入悲观,并建立了临时全国经济调查委员会(Temporary National Economic mittee,TNEC),专门对此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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