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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国家从事盐业生产、运输、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私人不能进入这个行业。
秦以后,盐业专卖没有实行。西汉汉武帝听从桑弘羊的建议,实行盐铁专卖,从此以后各朝各代政府都采取了这种做法。在专卖制度之下,盐业成为暴利行业,这就引起私盐泛滥。一些商人为了暴利而不惜冒杀头之险从事盐业走私,唐朝农民起义领袖黄巢就是私盐贩子。“开中制”允许商人加入盐业贸易,山西商人(以及陕西商人)就利用这个机会迅速发展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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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方的商机(2)
山西历来有经商的传统,长期的经商过程中又有资金与人员储备,这样天赐之商机当然不会放过。山西人还长期与北部边疆少数民族之间有贸易联系,向北部边疆运粮也是轻车熟路。山西除南部是产粮区外,总体上并不是产粮大省。但与之相邻的河南、山东都是产粮大省。这些地方传统上也是山西人经商的地方。实行“开中制”之后,山西人就到这些地方收购粮食,运到北部边疆换取盐引。也有山西商人在靠近北部边疆的地区招募走西口的流民开垦荒地种粮,运到“九边”换盐引,这可以称为“民屯”或“商屯”。这时北部边疆的军需主要由山西人供给,他们以粮换盐引也大发其财。明代涂宗的《边盐壅滞疏》中记载:“延绥镇兵马云集,全赖商人接济军需,每年有定额,往往召集山西商人,领认淮浙二盐,输粮于各堡仓给引,然后前去江南盐运使司,领盐发卖,大获其利。”
实行“开中制”之后,山西商人活跃于大同、宣府和北部边镇。他们的规模迅速扩大,在河东和长芦两个主要产盐区都有相当大的势力,并形成了自己的行帮——纲。据雍正时的《长芦盐法志》记载,“明初,分商之纲领者五:曰浙直之纲,曰宣大之纲,曰泽潞之纲,曰平阳之纲,曰蒲州之纲。”这五个纲中,除浙直纲外,其他四纲都是山西人。其中,泽潞、平阳、蒲州三纲以晋南人为主,宣大纲以晋北人为主。这也说明晋商起源于晋南,所以在明初的盐纲中势力强大。这一时期,山西人从事盐业且成功者颇多。有记载者如太原闫氏、洪洞李氏、蒲州范世逵、大同周全、代州冯氏,等等。其中,最大者是我们以后要专门介绍的官商一体的蒲州张、王两家。
促进晋商盐业贸易发展的另一项政策是政府退出盐业生产领域。盐业专卖是政府垄断了盐业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开中制”,仅仅是放开了运输和销售,生产仍然由政府直接经营,商人获得的仅仅是销售权。官营盐的生产采用盐丁制。制盐是一个极苦的行业,当政府完全垄断时,收入又低,无人愿意从事。盐丁制就是强征百姓为盐丁去制盐。盐丁是一种强迫劳动。盐丁苦不堪言,官府用暴力强制,其效率极低。加之官场腐败,管理混乱,产量极低,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明代弘治年间(1488—1505 年),河东盐年办盐课额 42 万引。到正德四年(1509年),所欠盐引达 46 万引。这种状况也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政府不得不调整盐业政策。
宋代实行“折中制”放开盐业销售后,五十多年间生产增加了 89%,但在元代后生产提高并不多。到明代,河东盐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在采用捞取自然结晶盐时,产量有限,而且往往因为洪水入侵使卤水(池水)变淡,产量并不稳定。明初时采用“且种且漉”的方法,即由捞盐改为垦筑畦埂引卤晒盐。此时限制盐产量的就不是技术,而是“国有国营”的体制了。明正德年间以后,政府允许部分商人自备工本参与池盐生产。
当然,促成这一变革的还是自下而上的推动。在官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商人已看到官办盐池的低效率,曾奏请过由商人按引交银,自雇夫役捞办。正德十三年(1518 年),商人吕铃等奏,河东盐地,中池一区已是办纳正课(即完成指定的定额),而东西两头“悉皆遗弃”,建议“每引定价一钱二分,召商中纳,会其雇役捞办关支,庶官民两便”
来自北方的商机(3)
。当时的户部尚书石不承认河东有遗弃的盐池,还把吕铃等人视为奸商玩法,欲治罪。但吕铃等人也有豪贵的支持,此事不了了之,盐业生产实际上放开了。以后完全实行了“畦归商种”的政策,废除了官办制。到清康熙十九年(1680 年),有盐商(制盐者)513 名,每商一处,领池地 8 分 3 厘。每领一号畦地,纳课六锭,每锭纳银 50 两,即一号畦地纳银 300 两。
盐业生产的开放,增加了产量,促进了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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