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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主动出击。世事闹翻天,他们也不闻不问。对告上门来的案子,他们先考察是否在自己的司法权范围之内。除了判案,他们从不吭声。他们用这种独立性和自制性,建立起人们对法庭公正的期待和信心,这就是法庭的司法权威的来源。美国的法庭不管执行,它没有能力、也没有职责来执行自己的判决,执行是行政系统的事情。可是一旦法庭对案件作出判决,在美国几乎没有“执行难”的问题。
1800年,是美国的大选年。这次大选把联邦党人的总统亚当斯选了下去,选上了反联邦党人的领袖托马斯·杰弗逊。在政权向反对党转移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件涉及多方面的争议事件,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狄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这一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虽然政治上主张联邦党人观点,但是处理这一争议时却对双方各责其咎,煞费苦心地维持自己的中立姿态。在判决词中,借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违宪的机会,他宣布,对法案进行违宪审查并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联邦最高法院。这一宣示,得到了当时各方的认可,可以说是典型地表现了美国政治家善于妥协的能力。
从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拥有了众所瞻目的“司法复审权”。社会上的重大争议问题,就会通过层层诉讼途径,上诉到最高法院。什么东西符合宪法,所以是合法的,什么东西违反宪法,所以是非法的,必须废除,就由这几个深居简出的大法官说了算。
整整200年后,2000年美国大选,选情在弗罗里达州出现了争议。布什和戈尔在弗罗里达州的得票差额只有几百票,而仅仅在棕榈滩县,由于选票设计的缺陷(所谓蝴蝶型选票)和投票设备的问题(所谓穿孔卡片机问题)所造成的废票或失误就有1万多张。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是美国这样分散的地方自治的选举制度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以,这次选举争议的本质是,如果承认有数千万民众参与的一场选举,必不可免地会出现一些操作误差,那么当胜负双方的得票差别小于可能的操作误差的时候,依靠选举程序来产生多数民众的意见,这样一种民主机制就失效了。也就是说,2000年发生在弗罗里达州的是,实质上是民众五五分裂,在技术上无法产生令人信服的多数意见。
这是一种民主程序的危机。这一危机持续了36天。那些日子,我们天天在电视上看到弗罗里达民众在街头示威,天天听到电视和广播里专家们在争论到底应该怎么办,法律到底是怎么定的,到底怎样才是公平的。几乎从第一天就看得出来,民众的这一争议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这样的争议,谁也不可能说服得了谁。就是我们这样纯粹的第三者,也难以看出到底谁更有理一点,到底怎样更公平一点。也几乎是从第一天,美国人就知道,最终会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因为其他的人都有公开的政治倾向,只有法官们至少在理论上必须持有中立立场。
200多年前,以约翰·杰依为首的大法官们所说的,法庭作为其他机制都失效的时候,依然有效的“最后之倚仗”的作用,现在体现出来了。美国政治制度在2000年大选中的百年不遇的危机,是紧张而和平的36天。那些日子里,大大小小的有十几个法庭依次开庭。从升斗小民到贵为州长和副总统的候选人,一样要请律师在法庭上阐述他们的理由。
2000年12月12日夜10点,首都华盛顿秋雨绵绵,最高法院宣布了它对弗罗里达州选举争议的裁决。我们在电视上看到,各大电视网守候在最高法院大厦外的记者们,用寒风中冻僵了的手指,笨拙地翻动那长达70多页的裁决书,徒劳地想言简意赅地告诉观众,大法官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大多数的美国人大概和我们一样,最终也并没有弄懂裁决的法律意义,但是大家都明白,这场危机和平地结束了。由于弗罗里达选民的五五分裂,由于全国总计支持戈尔的选民实际上超过布什,可以肯定至少有50%的选民不同意如此结果,但是他们100%地颇为悲壮而自豪地接受了最高法院的裁决。他们知道,这个时候,重要的不是谁当总统,重要的是必须有人按照程序作出裁定,重要的是这样的裁定能够再一次地维护这一制度的健康。
有资格作出这一裁决的,只能是美国的镇国之柱,那作为“最后之倚仗”的联邦最高法院。
第三部分 读书(一)劳动节春秋(1)
今天是劳动节,美国的法定假日。不过这可不是我们以前年年过的五一国际劳动节,而是每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和9月的第一个周末一起,刚好成为初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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