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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在大陆失败的教训,决定进行土地改革。
为了保证土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民党当局重视和加强对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及土改工作进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于是由国民党政府代表、知名土地问题专家和美国农业专家共同组成的“中美农业复兴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复会”),负责土地改革的推动工作。“农复会”以美国对台湾援助金额10%作为该会活动经费,在台湾土地改革中具体负责土地政策制定、土改运动组织、领导等工作。由于“农复会”分别由美国和台湾高水平的农经专家组成,对土地政策的制定既富有远见又细致周密,并且由于“农复会”掌握着农业技术创新、土地改革推广的试验基金和部分美援的分配权,对台湾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土改后,“农复会”继续作为台湾农村经济政策制定和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机构而存在。1979年“农复会”改组为“行政院”的幕僚单位即“农业发展委员会”,1984年又改组为政府的正式机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并一直存在至今。
国民党当局为了在土地改革中提高运作效率,增加政策透明度,有效制止腐败现象发生,保证土地改革顺利进行,把土地银行作为土地改革运动的资金核算单位和政策执行机构。台湾当局明确规定,土地银行在土改中负责发行实物土地债券,按征收地主耕地地价的7成逐笔偿付地主,并按10年20期办理兑付;搭发公营水泥、纸业、农林、工矿4大公司股票,偿付地主其余3成地价;向领地或购地农民按10年20期征收现金或实物地价;全面办理农民在土改中的各项贷款等。
台湾当局在土改中采取和平、渐进的方法,分三步完成土改。1949年实施“三七五减租”,主要内容为,限定地主对农民的耕地租额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全年作物收获量的37�5%。耕地租用一律订立书面租约,租期不得少于6年,期满应续约。“三七五减租”从1949年4月始至7月完成,所有出租耕地全部订立新约,订约面积为254500甲(1甲约合0�97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31�4%,受益农户29600户,占台湾全省农户数的44�45%。1949年冬起,台湾土改进入第二阶段,实行将公有耕地所有权移转为农民所有,即“公地放领”。放领对象为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无土地耕作者或转业为农者。放领标准为,每户承领面积水田二甲,旱田一至二甲。放领地价为耕地主要作物年收获量的两倍半,由承租农民于10年内每年分二期平均摊还,每年连同田赋负担,以不超过佃农三七五地租负担为限。自1948年进行公地放领试验开始,1950年全面开展至1953年基本结束,台湾当局先后放领五批公地共63000甲,承领耕地农户121953户。以后台湾继续放领公地,至1976年止,总计放领公地139000公顷,累计承领农户达286000户。台湾自1953年始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做法是,规定地主每户可保留中等水田3甲旱田6甲,超过部分由政府出面收购转售给农民。政府征收地主土地补偿的地价,标准为该耕地正常条件下农作物年收获量二倍半,以实物土地债券7成,公营事业股票3成拨付补偿,各种债券均分10年兑付,并给年息4%的利息。公营事业的股票按转移民营的台湾水泥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台湾工矿公司及台湾农林公司4大公司搭配付售。台湾从1953年开始至年底,共征收地主耕地面积13�9万公顷,承领耕地的农民19�5万户,其中佃农占95%,平均每户承领土地0�72公顷。此外,从1949年到1977年底,地主还陆续将所保留的部分“三七五减租地”7�3万公顷直接售给14�3万佃农。
土地改革实行农地所有权平均分配,以和平的方式改变了封建土地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无论是劳力还是资本,都有了显著的增加,农民的年平均工作天数由土改前110天提高到168天,土地的复种指数也由117%上升到170%,资本投入更是增加了184%。土改后,农民的增产意愿提高,农业生产逐渐增加,充分供应岛内需求而有余,米价、一般物价及工资水准趋于稳定,缓和了通货膨胀,为工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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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偏差惹民怨(2)
50年代初期,尽管经济恢复已基本完成,但台湾当局面临的经济形势仍十分严峻,失业率高,资源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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